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等服务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8-31
实施时间: 2017-8-3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473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等服务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本市跨县(市、区)提供建筑等服务
  大连市行政区划内纳税人在本市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或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跨县(市、区)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且未在项目所在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或房地产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统一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本公告发布之前纳税人持已开具的《外管证》未办理增值税预缴申报的,不再办理《外管证》报验登记、增值税预缴申报。已办理增值税预缴申报的,仍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在外省、市提供建筑服务
  大连市行政区划内纳税人到外省、市和外省、市纳税人到本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持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3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减免退税操作指南》的 济国税发[2011] 2012/4/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工程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2003]12 2003/11/4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工商业 沪价管[2018]24 2018/5/1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 冀国税函[2003] 2003/8/2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 京国税函[2005] 2005/1/12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 桂国税发[1997] 1997/9/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自贡市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征 川国税函[2003] 2003/11/3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相 2018/7/10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增 藏国税发[2004] 2004/5/12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问 深国税发[2006] 200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