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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明确市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11-3
实施时间: 2016-11-3
法规类型: 耕地占用税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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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下同)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完善部门协作机制,防范执法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以下简称“农转用”)审批文件认定。经申请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农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耕地占用税农转用批准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且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各区政府委托其所属财政局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以婺城区人民政府、金东区人民政府为名义申请,但实际用地申请人为金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金义都市新区管理委员会、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多湖中央商务区、金华市金义都市新区低丘缓坡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主体的,由实际用地申请人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二、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在获准占用应税土地,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金华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应在收到上级部门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文后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用地批文等审批资料复印传递给同级财政部门和直属分局。
  收到批文后,各区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中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所需税款可以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的规定,筹措资金及时申报缴纳税款。直属分局收到国土部门审批资料后要按规定及时做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要继续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政策,在供地审批、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要求申请人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凡不能提供的,不予发放。在办理手续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一联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五、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发[2013]2号)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应在次年4月底前向直属分局、各区财政局传递上年度《农用地转用信息表》。
  六、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每年召开一次。
  七、市国土资源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区财政部门应加强耕地占用税风险管理。结合实际,分别编制《耕地占用税信息管理台账》。每年4月底前由市地税局组织三方对账,比对各区上年度耕地占用税申报缴纳情况。
  八、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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