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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税协发[2017]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7-2-14
实施时间: 2017-2-14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30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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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设置和人员管理办法》业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三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7年2月14日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自身建设,完善机构设置,加强人员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管理质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省税协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设置,是指省税协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章程规定,在明确职能配置的基础上,设立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员管理,是指省税协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章程规定,在明确岗位设置的基础上,对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省税协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应经会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并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省税协应按照章程规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专门委员会、秘书处等机构。
  会员代表大会,是省税协的最高权力机构。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是省税协的执行机构。
  专门委员会,是省税协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秘书处,是省税协的常设执行机构。
  省税协上述各机构,均应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条秘书处可依据省税协章程规定,坚持精简、效能原则,从实际出发,设置内设机构,科学划分职责,合理设置岗位。
  第七条 秘书处内设1室4部,即:办公室、会员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宣教工作部、党委工作部。
  (一)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协会综合性工作计划、安排及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协会有关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长专题会)的组织,以及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协会文电(收、发、传、存)处理、公文审核、检查督促、机要保密、档案管理、新闻发布和信访工作;负责协会财务管理和秘书处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协会日常事务、部门协调、后勤保障等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协会对外联络和外事工作;负责联系中税协办公室和财务委员会;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员管理部主要职责:负责会员会籍管理(会员入会登记、从业人员备案、及其相关管理制度)工作;负责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完善会员执业保障体系;负责组织开展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和资质认定工作,指导税务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会员、从业人员基础资料数据库建设和行业基本数据统计分析工作;负责职业道德、执业规范、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等自律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税务师年度自律检查、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及奖惩工作;承办省税协行业自律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系中税协会员管理部和奖惩维权委员会;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业务管理部主要职责:负责行业业务理论、政策、法规、措施的研究和贯彻落实工作;负责行业法制建设,贯彻落实行业准则体系(准则、指南、工作底稿等规范性制度);负责行业做大做强、新业务拓展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税务师事务所拓展市场、发展业务;负责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日常运维管理工作;承办省税协业务援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系中税协业务准则部、信息工作部和业务准则委员会、资本市场委员会、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宣教工作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行业开展宣传,以及行业重要会议、重大事项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省税协网站发布信息的编审、省税协会刊《安徽注册税务师》的编辑出版和交流工作;负责行业文化建设,组织开展行业重要文化活动;负责行业人才发展战略与规划、教育培训规划的贯彻落实工作;负责行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选拔培养,会员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承办省税协教育培训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系中税协宣传编辑部、教育培训部、考试工作部和宣传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党委工作部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和推进行业党建工作,健全行业党建工作体制、管理机制、制度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党组织的政治引领和服务保障作用;负责指导和推进行业统战工作,组织开展行业代表人士的选拔、培养、推荐工作,为行业代表人士参政议政提供服务;负责组织开展“同心服务团”活动;负责行业党建、统战、群众工作的宣传工作;承办省行业党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中税协党委工作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秘书处各内设机构,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所需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以事设岗,以岗聘人。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一节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省税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根据省税协章程及有关规定,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条 省税协专门委员会专家委员,可从会员中选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从本会以外的相关专业人士中聘请。
  第十一条 省税协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第二节 秘书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秘书处所需工作人员,应以岗位设置为依据,原则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十二条 秘书处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德端正,作风正派;
  (二)一般应当具有经济类、法律类、计算机类、中文类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助师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初次聘用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研究生毕业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四)身体健康,具有承担所分配工作的身体条件和劳动能力,新聘用人员应提供具有体检资质医院出具的健康报告;
  (五)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省税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聘用期限、薪酬待遇、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
  第三节 秘书处工作人员考勤和请(销)假
  第十四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第十五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参照省主管局统一规定时间上、下班的为出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同出勤:
  (一)因公出差;
  (二)经批准参加协会安排的培训、学习和考试;
  (三)经批准享受休假和公伤假;
  (四)其它根据有关规定或经批准视为出勤的。
  第十六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在正常上班时间因故经批准同意的病假、事假等为缺勤。
  第十七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晚于规定时间上班的为迟到,早于规定时间下班的为早退,工作时间无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为脱岗。
  女性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的哺乳时间除外。
  第十八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缺勤超过半天的;
  (二)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请(续)假未获批准缺勤超过半天的;
  (三)递交《辞职申请》未获批准或未到合同规定日期而不到岗、不履行职责的。
  第十九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为合格以上等次,劝其辞职并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国家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婚丧假等。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事假、病假和调休假。有未休年休假的,请事假、病假时,应冲销年休假。
  (一)事假。工作人员请假办私事的为事假。全年事假经冲销年休假后,一般不超过20天。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重病需外出陪护的,经秘书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二)病假。工作人员请假到医院就诊或病休的为病假。请病假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历及主治医生诊断证明等材料。如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视同旷工处理。
  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公受伤需要停工医疗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医疗期限。
  工作人员因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但不能正常工作的或超过规定医疗期限的,省税协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三)调休假。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可给予相应的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考勤及请(销)假,由秘书处办公室负责。凡请假超过半天的,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特殊情况视情酌定),经秘书处办公室初核后由秘书长审批。
  第四节 秘书处工作人员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 日常考核结合考勤进行,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情况,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秘书长在听取秘书处人员、相关人员及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确定考核等次;
  (三)对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在秘书处范围内公示;
  (四)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工作人员,并经其本人签署意见后存档。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人数最多不超过年度考核总人数的20%。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岗位调整、解聘、享受年度考核奖和调整年功工资的依据。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予以续聘,并享受年度考核奖。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予以诫勉谈话、限期改进,并调整工作岗位,且不得享受本年度考核奖,不得晋升年功工资。
  (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或连续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并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节 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工作补贴、生活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由基础工资、年功工资、职务工资、绩效工资4项构成。
  (一)基础工资。不低于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年功工资。按年晋级,一般每年晋升1级。每级金额为基础工资的10%。
  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每年晋升1级年功工资。
  (三)职务工资。工作人员被聘为内设机构副主任的,任期内可享受1级职务工资;被聘为内设机构主任的,任期内可享受2级职务工资。任期届满获得续聘的,晋升1级职务工资;未获续聘的,不再享受职务工资。每级职务工资的金额为基础工资的10%。
  (四)绩效工资。每月1000元至3000元,一般每年调整1次。
  绩效工资根据工作岗位、工作职责确定,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三十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参照中税协、省主管局机关工作人员,享受交通、通讯、出差等工作补贴,以及伙食、住房等生活补贴。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独生子女补贴,以及有关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合格的,参照省主管局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其奖金额为本人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之和;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参照省主管局机关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无特殊情况应服从工作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加班待遇。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因病、事假等缺勤者,按当月实际缺勤天数扣发绩效工资(日扣发标准=绩效工资÷22天)。
  当月病假累计超过10天、事假累计超过5天或旷工超过半天的,全额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公受伤,需要停工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每月按其基本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生病住院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均由本人负担,省税协视其家庭情况可给予一定的困难补助。
  秘书处每年组织一次工作人员健康体检。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因公负伤或死亡的,其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由秘书长签字确认后,于次年1月底前,按其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根据国家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社保部门规定的基本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社保部门规定的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即定期调整基数之前12个月的基本工资、工作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的月平均数);缴存比例为12%。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三十八条  会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会长专题会议,研究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的相关工作并监督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内设机构职责调整、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计划及人员安排工作,秘书处办公室具体办理相关手续。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四十条  秘书处办公室,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参照省主管局机关工作人员为秘书处工作人员建立人事档案。
  秘书处各内设机构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人员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税协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办法》(皖税协发[2015]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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