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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关于印发《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税协发[2017]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7-2-14
实施时间: 2017-2-14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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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业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三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7年2月14日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财务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税协财务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取之会员、用之会员的原则;
  (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
  (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税协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办理的财务事项。
  第二章 预算及收支管理
  第四条  预算管理
  省税协应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根据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结合下年度工作任务安排及相关支出需求,科学合理编制财务预算,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并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执行。
  第五条 收入管理
  省税协依据章程规定,依法合规收取的会员会费以及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和其他合法收入等,均应纳入财务收入管理。保证收入及时入帐,统一财务核算。坚持使用合法票据,严禁白条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坐收坐支。
  第六条 支出管理
  省税协应当本着“取之会员、用之会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合理安排经费支出。
  (一)人员经费支出。是指向省税协工作人员发放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其他福利等。
  1.人员工资。按照《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3.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福利。包括过节费、生日费、慰问费等,按照省税协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公用经费支出。是指因工作需要,用于会议、培训、宣传、办公、差旅、印刷、邮寄、招待、课题研究、编审费及稿酬等方面的公用支出。
  1.会议费。是指省税协组织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业务会、研讨会、座谈会、征询会、评审会等会议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其他费用等。其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参照省主管局三类会议标准执行;其他会议,参照省主管局四类会议标准执行。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会议费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或会议审批文件)、实际参会人员名单、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清单、发票等原始凭证。会议费应当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结算。
  2.培训费。是指省税协组织开展税务师境内(外)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培训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医药费、其他费用等。其中,境内培训,省税协承担全额费用;境外培训,省税协承担总费用的20%。培训费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名单、培训机构出具的费用清单、发票等原始凭证。培训费应当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结算。
  3.宣传费。是指省税协组织开展税务师行业宣传及相关工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媒体宣传、信息宣传、广告宣传、活动宣传等费用,以及与行业宣传相关的其他方面的费用。宣传费应当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结算。
  4.办公费。是指省税协因办公需要购买除固定资产以外的日常办公用品、图书资料及办公设备日常维护等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办公用品、图书资料由省税协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统一采购、登记、保管和发放。办公设备日常维护由具体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报销购买办公用品、图书资料和维修办公设备等费用时,应当提供采购审批单、采购清单、发票等原始凭证。
  5.差旅费。是指省税协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标准,参照省主管局机关相关规定执行。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车票、机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
  6.印刷费。是指省税协因工作需要印刷文件、简报、报刊杂志和其他资料等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印刷文件、报刊杂志等,由办公室负责与印刷单位订立的业务合同,定期结算印刷费。报销印刷费时,应当提供印刷业务清单、发票等原始凭证。印刷费应当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结算。
  7.邮寄费。是指省税协因工作需要邮寄信函、包裹等物品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报销邮寄费时,应当提供邮寄业务清单、发票等原始凭证。
  8.接待费。是指省税协因公务接待上级单位、省外同行以及省内各市有关人员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报销接待费时,应当提供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等原始凭证。接待费一般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结算。
  9.课题研究费。是指省税协批准立项的课题项目研究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具体按照《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课题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10.编审费及稿酬。是指省税协编辑会刊、简报、信息和相关文献资料等所发生的编审费和稿酬支出。报销编审费及稿酬,应当提供相关审批文件及费用清单。
  (三)党建经费支出。是指省税务师行业党委开展党建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包括党建专题会议、业务培训、组织活动等费用,以及党务工作者工作津贴补贴等。其中,党务工作者工作津贴补贴,参照中税协标准和做法执行。党建经费支出一般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结算。
  (四)车辆使用支出。是指省税协保持车辆正常使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维修保养费等。报销车辆使用费,应当提供费用清单、发票等原始凭证。车辆使用费一般应当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结算。
  (五)奖励支出。是指省税协用于表彰奖励税务师行业先进单位、个人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支付奖励应当根据批准文件和标准办理相关手续。
  (六)上缴会费。是指省税协根据有关规定上缴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安徽省社会组织联合会等有关社会组织的会费支出。
  第七条 借款管理
  省税协工作人员因公借款时,应当填写财务专用借款单据并履行审批手续,由财务部门设立借款登记簿备查。借款人员在公务办结后应及时办理报账手续。借款原则上实行先清后借,未结清款项不得连续借款。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省税协购置办公家具、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应当先批准后采购。报销时应当提供批准采购文件、采购清单、采购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采购固定资产应当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结算。
  第九条 省税协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登记卡片,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实、帐卡、帐帐一致。
  第十条 省税协处置固定资产,应当先提出申请,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财务报销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省税协秘书长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财务报销实行秘书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省税协大额财务支出(1万元以上),应当经会长同意或会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报秘书长审批。
  第十三条  省税协各部门或工作人员办理财务报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填写报销单据,由经办人、证明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经会计审核,呈秘书长审批。审核、审批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报销单据及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和记载不完整、不准确的票据,有权不予受理。
  第五章 会计核算及会计监督
  第十四条 省税协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符合规定的专、兼职财会人员。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会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出纳,出纳人员不得承担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省税协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设置总分类账和日记账。现金和银行日记账应按日逐笔登记,并结算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存款对账单按月进行核对。及时记账,按月结账,做到账证、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省税协财务部门应当严格遵守银行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平时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应及时送存银行。除特殊情况外,财务支出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省税协会长(法人)应当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财务部门应当按季编制财务报表,向会长报告财务收支及预算执行情况。省税协应当按年进行财务决算,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以及省主管局、省民政厅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省税协财务人员应当有效实施日常监督和专项控管,充分发挥稽核作用,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财务人员有权纠正或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税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财务管理制度》(皖注税协[200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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