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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税协发[2017]7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7-2-14
实施时间: 2017-2-14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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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议制度》业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三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7年2月14日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自身建设,规范会议管理,提高办事质效,促进工作开展,依据《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包括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会长专题会议等会议制度。
  第二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议题和相关材料发送给每位理事或常务理事,并明确相关要求。
  第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理事或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税务师事务所的理事或常务理事不能参加会议的,须指定本所1名负责人代其参会。
  第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提出,经会长审核后,呈主管局领导确定。其主要任务是:
  (一)提议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并研究相关事宜。
  (二)选举省税协常务理事会成员和领导成员。
  (三)聘任省税协秘书处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成员。
  (四)调整省税协理事、常务理事和领导成员。
  (五)决定设立省税协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
  (六)审议、通过行业重要管理制度。
  (七)审议、批准省税协年度工作报告。
  (八)审议、批准省税协年度财务报告。
  (九)审议、批准下一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十)审议、批准下一届理事会理事产生办法。
  (十一)批准授予省税协名誉会员称号。
  (十二)其他应由理事会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秘书处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组织及议定事项的落实工作。
  (一)秘书处根据会议议题拟订会议方案,包括:会议任务、时间、地点、议程、出席和列席人员、有关工作分工等,经秘书长审阅后,呈会长审定。
  (二)秘书处根据审定后的会议方案,拟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汇总请假情况,安排布置会场,做好会前各项准备工作。
  (三)秘书处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阅后,呈会长签发。
  (四)秘书处按照规定范围发送会议纪要。送:省主管局分管领导、省税协领导;发:各税务师事务所;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等。
  第三章 会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个季度召开1次,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次数;会长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召开会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应提前1-2天通知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
  实际参会人员以不少于应参会人数的2/3方为有效。
  第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专题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会长专题会议,可根据议题邀请有关专家委员等参与讨论。
  第十一条会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秘书处办公室提出,经秘书长审核后,呈会长确定。其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税协、省主管局的重要决定、工作部署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省税协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省税协有关制度办法草案。
  (四)讨论需要集体研究的其他工作事项。
  (五)通报省税协工作中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会长专题会议的议题,由秘书处办公室协调提出建议,经秘书长审核后,呈会长确定。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省税协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第十三条 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会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组织及议定事项的落实工作。
  (一)秘书处办公室参照本制度第七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拟订会议方案、做好会议准备、安排会议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
  (二)秘书处办公室按照规定范围发送会议纪要。送:省税协领导;抄:有关部门。
  第四章 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其他会议
  第十四条 省税协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按照《关于省税协第三届理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通知》(皖税协发〔2013〕13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税协根据工作需要,与有关单位或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协作会议等,由秘书处提出建议方案,经会长审核后,呈主管局领导确定。秘书处负责会议的组织及议定事项的落实工作。
  第十六条 省税协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工作座谈会、研讨会、调研会、征询会等,由秘书处办公室提出建议方案,经秘书长审核后,呈会长确定。秘书处负责会议的组织及议定事项的落实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税协召开会议,应编制会议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特殊情况需要计划外召开会议的,由秘书处提出建议,呈会长审定。
  第十八条 省税协召开会议,应本着节约原则,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参照中税协、省主管局有关会议费标准控制会议费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省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议制度(试行)》(皖税协发[2013]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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