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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税协发[2017]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7-2-15
实施时间: 2017-2-15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170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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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税务师事务所: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公文处理办法》业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三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7年2月15日
  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公文管理,促进公文处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文处理质效,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税协公文处理,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704-2012)和《安徽省国税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皖国税发[2013]171号)等规定,以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税务师行业党委和省税协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省税务师行业党委草拟的公文,其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为:
  (一)发文单位标识为“中共安徽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委员会文件”、单位代字为“皖税协党发”的公文,主要适用于:
  1.传达贯彻中央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建工作方面的重要文件或指示精神;
  2.转发中国税务师行业党委有关税务师行业党建方面的重要公文;
  3.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税务师行业党建工作,以及工作意见或建议;
  4.印发税务师行业党建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5.部署税务师行业党建方面的重要工作,或通知重大事项,通报重要情况;
  6.公布省税务师行业党委重要人事调整及职务任免事项;
  7.在职责范围内,以省税务师行业党委名义,与平级单位联合行文;
  8.其它必须以省税务师行业党委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
  (二)发文单位标识为“中共安徽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委员会”、单位代字为“皖税协党函”的公文,主要适用于:
  1.转发上级单位、平级单位有关税务师行业党建工作方面的公文;
  2.批复下级行业党组有关税务师行业党建工作方面的请示;
  3.在职责范围内,以省税务师行业党委名义,向不相隶属单位行文;
  4.其它必须以省税务师行业党委名义办理的较为重要事项。
  第五条  省税务师行业党委办公室草拟的公文,发文单位标识为“中共安徽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委员会办公室”、单位代字为“皖税协党办”的公文,主要适用于:
  1.转发上级党组织相关部门公文;
  2.部署税务师行业党建方面的一般性工作,通知一般性事项,通报一般性情况;
  3.通知个别或部分下级行业党组织在税务师行业党建工作方面的较为重要事项;
  4.通报省税务师行业党委内部有关情况;
  5.发布税务师行业党建工作会议或其它临时性会议通知;
  6.向上级党组织相关部门报告一般性工作,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和建议,询问或答复一般事务性问题;
  7.在职责范围内,向下级行业党组织或其他单位的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一般事务性问题;
  8.处理只涉及省税务师行业党委内部的一般性事项。
  9.其它需要省税务师行业党委办公室综合办理的事项。
  第六条  省税协草拟的公文,其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为:
  (一)发文单位标识为“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文件”、单位代字为“皖税协发”的公文,主要适用于:
  1.传达贯彻中税协有关税务师管理方面的重要指示、精神;
  2.转发中税协有关税务师管理方面的重要公文;
  3.向中税协请示、报告税务师管理工作,以及工作意见或建议;
  4.印发税务师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5.部署税务师管理方面的重要工作,或通知重大事项,通报重要情况;
  6.公布重要人事调整及职务任免事项;
  7.在职责范围内,以省税协名义,与平级单位联合行文;
  8.其它必须以省税协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
  (二)发文单位标识为“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单位代字为“皖税协函”的公文,主要适用于:
  1.转发上级单位、平级单位有关税务师管理方面的公文;
  2.答复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3.批复下级单位税务师管理方面的请示;
  4.宣布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组成;
  5.在职责范围内,以省税协名义,向不相隶属单位行文;
  6.其它必须以省税协名义办理的较为重要事项。
  第七条 省税协秘书处草拟的公文,发文单位标识为“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单位代字为“皖税协秘”的公文,主要适用于:
  1.转发上级单位相关部门公文;
  2.部署税务师管理方面的一般性工作,通知一般性事项,通报一般性情况;
  3.通知个别或部分下级单位税务师管理方面的较为重要事项;
  4.通报本单位内部有关情况;
  5.发布税务师管理专业会议或其它临时性会议通知;
  6.向上级单位相关部门报告一般性工作,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和建议,询问或答复一般事务性问题;
  7.在职责范围内,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的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或答复一般事务性问题;
  8.处理只涉及本单位的一般性事项。
  9.其它需要综合办理的事项。
  第八条 以省税务师行业党委名义发出的公文,由书记或常务副书记签发。以省税协名义发出的公文,由会长或经会长授权的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秘书长签发。
  以省税务师行业党委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常务副书记或行业党委办公室主任签发。以省税协秘书处名义发出的公文,由秘书长签发。
  第九条 省税务师行业党委召开的党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议和省税协召开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均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由标志、编号、纪要事项、出席人、请假人、列席人、签发人、分送单位等部分组成。
  第十条 省税协主办的各类公文,应按规定进行发文登记、存档,并以年度为单位进行汇编,装订成册备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税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公文处理办法(试行)》(皖税协发[20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公文格式(式样)

相关附件:
式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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