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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8-29
实施时间: 2017-8-29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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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河南省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2017年第13号)》公告(附件1)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2017年第31号)》公告(附件2)要求,税务机关将于2017年9月1日起对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涉税服务机构实施行政登记管理。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下发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施行前已经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涉税服务机构请于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到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行政登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下发前经税务机关行政审批取得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的税务师事务所请于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1月10日到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行政登记,换发《登记证书》;2017年9月1日以后(含9月1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涉税服务机构应按照《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要求,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行政登记。
  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涉税服务机构办理行政登记的相关要求及需要报送的资料请参阅附件1、附件2。
  逾期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 ,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同时将影响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及其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的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告。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受理行政登记地址:郑州市农业路与经二路交叉口东南角河南天地粤海酒店9楼9030室,联系电话:0371-56159855;0371-66767170。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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