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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签发优惠贸易项下国际分拨货物《未再加工证明》的公告
发文文号: 上海海关公告2017年第4号
发文部门: 上海海关
发文时间: 2017-11-13
实施时间: 2017-12-1
法规类型: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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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支持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国发〔2017〕23号),经海关总署批准,现就试验区内海关试行签发优惠贸易项下国际分拨货物《未再加工证明》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未再加工证明》,是指从境外进入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的非中国原产货物申报出境时,海关出具的确认货物仓储期间状态的证明文件,用于相关货物在优惠贸易项下其他国家(地区)进口受惠。
  二、申请人应当是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境报关单(备案清单)收发货人,申报该货物进入区域(场所)的收货人应当同时是申报该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的发货人。
  三、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的相关货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货物为优惠贸易项下非中国原产货物;
  (二)该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并存放于试验区内区域(场所);
  (三)该货物未做除装卸或者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四)该货物在申报进境后1年内申报出境。
  四、申请人首次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前,应将国际分拨业务开展和仓储管理情况向海关备案(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开展国际分拨业务情况说明;
  (四)申请人信息化系统功能说明。
  海关应当自收到全部备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人在海关备案后,应当在实际货物申报出境前或者出境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并向海关提交以下单证:
  (一)《优惠贸易项下〈未再加工证明〉申请书》(见附件2)一式两份;
  (二)货物原产地证据文件复印件;
  (三)货物进出境申报记录及进出境运输记录;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留存上述单证及进出境报关单(备案清单)、运输单证等,以备海关后续核查。
  申请人应当以英文,如实、清晰、完整、正确地填写未再加工证明申请书的各项栏目。
  六、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经审核需要补充相关资料的,海关应退回企业申请书并一次告知企业需补充的内容(见附件3)。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不予签发(见附件4)。
  七、海关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暂停签证并及时对申请签发的货物实施核查,自核查结果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签发《未再加工证明》。
  八、申请人应对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根据优惠贸易受惠国(地区)海关申请或者海关认为必要时,海关将开展核查(见附件5)。经核查发现存在伪瞒报情事的,海关将暂停或者取消申请人备案。
  九、上海海关关税处负责申请人备案、受理和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受理电话为021-68892294,受理地址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3号911室。
  十、本公告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优惠贸易项下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企业备案表
  2.优惠贸易项下《未再加工证明》申请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签发《未再加工证明》补充材料告知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不予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告知书
  5.优惠贸易项下《未再加工证明》核查联系单
  上海海关
  2017年11月13日

相关附件:
1.优惠贸易项下申请签发《未再加工证明》企业备案表.doc    
2.优惠贸易项下《未再加工证明》申请书.doc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签发《未再加工证明》补充材料告知书.doc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不予签发《未再加工证明》告知书.doc    
5.优惠贸易项下《未再加工证明》核查联系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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