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棉纺织和缫丝加工行业试点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告2017年第7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1-30
实施时间: 2017-1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97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为了加快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省国税局、省财政厅决定在我省棉纺织加工和缫丝加工行业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2月1日起,将购进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销售棉纱、生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应按照《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棉纱和生丝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详见附件1)。
  三、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上述产品的,应当按照本公告和《办法》的规定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试点纳税人应自2017年12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办法的首次纳税申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计表》(详见附件2)。
  六、试点纳税人生产棉纱过程中添加非农产品原料进行混纺的,应根据混纺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用棉纱的比例,计算当期混纺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棉纱的销售数量,再按照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混纺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棉纱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混纺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棉纱数量=混纺产品当期销售数量×混纺产品耗用棉纱的比例
  混纺产品耗用棉纱的比例=混纺产品耗用棉纱数量÷耗用原材料总数量×100%
  七、试点纳税人利用自产(含委托加工,下同)棉纱、生丝连续生产其他产品的,应根据当期销售的其他产品中自产棉纱、生丝的耗用比例,计算当期销售的其他产品耗用自产棉纱、生丝的数量,再按照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其他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自产棉纱、生丝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其他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自产棉纱、生丝数量=当期其他产品销售数量×该产品耗用自产棉纱、生丝比例
  其他产品耗用自产棉纱、生丝的比例=该产品耗用自产棉纱、生丝数量÷耗用原材料总数量×100%
  八、试点纳税人同时耗用自产棉纱、生丝和外购棉纱、生丝连续生产其他产品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其他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自产棉纱、生丝的耗用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其他产品销售数量中所含自产棉纱、生丝的耗用数量=当期其他产品销售数量×该产品耗用棉纱、生丝的比例﹣当期外购棉纱、生丝取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数量
  某产品耗用棉纱、生丝的比例=该产品生产过程中耗用棉纱、生丝的数量÷耗用原材料总数量×100%
  九、试点纳税人以购进的农产品生产主产品的同时生产多种副产品的,以主产品销售数量计算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试点纳税人生产的副产品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和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含按照本公告规定计算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应当按照当期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和免税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十、本公告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特此公告。
  附件:1.四川省统一的棉纱、生丝扣除标准表
  2.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计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2017年11月30日

相关附件:
1.四川省统一的棉纱、生丝扣除标准表.doc    
2.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统计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购经营农产品的增值税 青国税函[2008] 2008/4/1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单户试点成本法农 2024/2/22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省 鲁政办发[2014] 2014/7/29
关于下达2015年度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商贸函[2014]96 2014/12/16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2022/12/1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 2023/4/19
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农 闽价商[2013]23 2013/5/28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农产品增值 津国税函[2012] 2012/8/1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 沪国税流[2004] 2004/2/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水产品行业试行农产 广东省国家税务 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