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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2-5
实施时间: 2018-1-1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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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现将四川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
  一、四川省内开发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按3%执行,其他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按照开发项目所在地分别确定(详见附件)。
  二、本公告所称城区及郊区是指成都市、地级市城区及郊区和马尔康市、康定市、西昌市城区及郊区。本公告所称其他地区是指除上述城区及郊区以外的县、县级市。
  三、本公告施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川国税函[2009]19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四川省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明细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5日
  关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毛利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文背景和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办法》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在各地地税、国税部门联合测算基础上,依据《办法》制定了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第一条确定了按照开发项目所在地确定其计税毛利率。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分市(州)、分区域确定了各自的计税毛利率。公告以附件的方式进行明细列示。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八条,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城区及郊区、其他地区的具体内容。
  公告第三条规定了施行时间,由于企业所得税采用的是按季(月)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征管,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
四川省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明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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