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发文文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1-9
实施时间: 2018-2-10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7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以下统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二、本公告所称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申请。
  本公告所称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被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安徽省国家税务局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建立实名办税系统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一次采集、国地税双方共享共用”。
  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四、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
  各级税务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五、办税人员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资料,税务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应当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纳税人《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四)办税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确有困难的,可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或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办理;
  (五)办税人员当场提供授权单位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或代理合同(协议)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经税务机关采集、核实、确认身份信息后办理当日涉税事项。
  六、税务机关根据办税服务和税务管理需要逐步扩大实名办税事项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目前,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需实名办理:
  (一)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二)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
  (三)未办理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需要代开发票的;
  (四)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真伪鉴别等发票类业务的;
  (五)办理纳税定额变更、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税务认定事项的;
  (六)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事项的;
  (七)开通网上办税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的;
  (八)纳税人查询自身涉税信息的。
  七、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六条所列涉税事项时,应在税务机关进行身份信息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身份信息未通过核实、确认的办税人员,税务机关先行采集其身份信息,经核实、确认后方可办理。
  八、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在12366电子税务局中增加手机验证环节。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送随机验证信息,办税人员接收验证信息后,需要进行验证。验证通过的,才能继续办理业务。
  九、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提交《撤销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
  十、属于下列类型的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告知后,及时到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一)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的;
  (二)被税务机关确定为具有税收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
  (三)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
  十一、税务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以及公告第十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经告知未到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的,税务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涉税事项。
  十二、纳税人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需签署《诚信纳税承诺书》(见附件3)。
  十三、2018年2月10日至2018年3月31日为我省地税机关实名办税过渡期。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信息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六条规定涉税事项的,地税机关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日办理事项。办税人员在下一次办理相关业务时,需携带相关资料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本公告第六条所列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理。2018年4月1日起,办税人员在地税机关办理本公告第六条所列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理。
  十四、本公告自2018年2月10日起施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
  2.撤销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
  3.诚信纳税承诺书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9日

相关附件:
1.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doc    
2.撤销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doc    
3.诚信纳税承诺书.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 2019/11/8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 2016/3/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 2017/11/27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甘肃省国家税务 2016/11/1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 宁波市国家税务 2017/3/1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 大连市国家税务 2017/2/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通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 2017/1/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互联网实名办税的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 2016/12/15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实名办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18/6/15
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 税总发[2016]11 2016/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