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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多证合一”后续涉税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2-8
实施时间: 2017-12-8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449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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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文件精神,全国要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原发放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停止使用。为避免自2018年1月1日起因未换新证照造成无法办理涉税业务,请纳税人即日起到当地工商部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识别号变更、重新签订三方委托缴款协议(此两项业务国地税大厅通办)、网报CA证书重新绑定、重新发行金税盘或税控盘(仅国税大厅办理)等后续涉税事项。
  特此通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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