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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炼油领域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办运行[2018]25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8-1-9
实施时间: 2018-1-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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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能源局、公安厅、商务厅、环保厅、国资委、国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诚信建设的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5号)要求,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动我国石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公安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开展炼油领域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治理对象。以原油、燃料油为主要生产原料,通过加工炼制生产汽油、柴油等石油产品的,在产能建设、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税收、经营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二)专项治理重点。
  1.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发改产业[2014]2208号)等产业政策,擅自开工新建、改扩建炼油装置。
  2.违反《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发改能源[2015]97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349号)等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成品油质量升级改造。
  3.已建成投用的炼油装置,但未依法办理核准备案、土地使用、安全生产许可、环保许可、质量检验、消防验收等手续。
  4.在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税收等方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未按时完成整改的。
  5.违法收购、加工、代为销售被盗原油、石油产品的。
  (三)治理方式。
  1.对存在违反上述认定情形的200万吨/年以下落后产能企业,依法依规责令限期关停;
  2.规范200万吨/年以上炼厂建设生产经营行为。
  (1)对违反产业政策,正在新建、改扩建的炼油项目,依法依规责令停工停建;
  (2)对缺少开工生产手续的炼厂,责令停产,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补齐相关手续后方可继续开工生产;
  (3)对未按期完成成品油质量升级的炼厂,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完成升级后方可继续开工生产;
  (4)在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税收等方面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作出行政处罚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并责令限期完成整改。
  3.依法依规对收赃销赃炼油企业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工作安排
  (一)归集炼油行业违法违规失信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梳理本行政区域内炼油企业目录,一是炼油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等),核实一次加工能力;二是对照上述认定情形,组织对企业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并形成报告(包括检查的企业名单、检查结果、拟采取治理方式等),以上两项请于1月底前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各地督促限期整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向相关主体下达专项治理整改通知书,在2018年7月底前责令有关企业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各地于2018年2月起,每月10日前将整改工作进展形成简报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三)反馈总结整改成效。各地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整改工作进行总结,对各失信主体是否整改到位进行评估,形成整改报告,并于2018年8月1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上报情况进行复核。
  (四)开展失信联合惩戒。2018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进行复核,提出正式黑名单,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依据《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将正式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推送至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炼油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密切合作,制定本地区督促整改实施细则,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执法检查,确保情况真实、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得到及时治理。中央企业要发挥行业引领作用,组织所属炼油企业积极配合做好治理和整改工作,带头推进炼油行业转型升级。
  (二)强化督查问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公安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联合开展督查督导,督促指导各地和中央企业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对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企业要进行约谈,问题突出的在全国范围内通报。
  (三)做好统筹协调。各地要统筹做好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专项治理与成品油供应保障工作,在确保成品油及相关石油产品稳定供应的前提下,有序淘汰落后产能,严控新增产能,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联系电话:68505570 68505556(传真)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国资委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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