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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7-1
实施时间: 2022-7-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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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日。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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