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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评估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7-15
实施时间: 2016-8-15
法规类型: 纳税评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79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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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提升税收风险控制水平,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对纳税人的评估与稽查要统筹安排,严格控制次数,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二、评估实施应按顺序采取案头分析、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的方式开展,特殊情况下可直接采取调查核实方式。
  三、纳税评估中发现有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的,应约谈纳税人。
  税务约谈应提前通知纳税人约谈时间、地点、内容及需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税务约谈的对象是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纳税人委托的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等。
  纳税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接受税务约谈,应提前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纳税人未按约定时间接受税务约谈又不申请延期的,视同拒绝税务约谈。
  四、调查核实应遵循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税务检查的有关规定。
  五、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错误、政策程序理解偏差等非主观性差错,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纳税人不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的,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嫌疑或者具有根据其他有关规定应当移交稽查的情形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七、税款核定、特别纳税调整以及不符合移送稽查条件但需依法处理的案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本公告自2016年8月15日起实施。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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