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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个人代开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6-22
实施时间: 2017-6-2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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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现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其他个人代开普通发票行为,现就有关事项进行重申,公告如下:
  一、按次纳税的其他个人,对其销售额达不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的,代开发票时,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分摊后符合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三、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其他个人,应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手续。其中,符合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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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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