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1-26
实施时间: 2018-2-1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553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412号)的规定,现对我市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纳税期限从1月1日至15日、4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10月1日至15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从1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统一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次调整不改变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从公告实施之日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深地税告[2007]9号)第三条第一款“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的规定同时作废。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1月26日

相关附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0修正]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0/8/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免征二连浩特市受新冠肺炎疫情 2021/10/2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税 陕地税函[2003] 2003/2/17
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20修正]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0/8/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 桂地税发[2008] 2008/5/6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市外人员购买普通住宅免 2025/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 云政发[1986]15 1986/10/30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内四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 青地税发[2008] 2008/3/10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 2021/6/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 2007/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