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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9-6
实施时间: 2017-9-6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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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和“放管服”改革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以下简称《规程》)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现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登记事项办理机构
  《规程》所称税务师事务所在黑龙江省辖区内的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行政登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办理。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东大直街129号
  联系电话:0451-87860626
  二、行政登记事项办理时间
  (一)2017年9月1日前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需要变更的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并于2017年11月1日前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换发《登记证书》。
  (二)2017年9月1日前经商事登记成立且没有办理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按照《规程》规定于2017年10月1日前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行政登记。
  (三)2017年9月1日后经商事登记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按照《规程》规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行政登记。
  三、行政登记事项办理方式
  (一)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登记按照《规程》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
  (二)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按照《规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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