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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发文文号: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时间: 2017-11-30
实施时间: 2018-1-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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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95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统筹考虑本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本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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