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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大常委
发文时间: 2017-12-1
实施时间: 2018-1-1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03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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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的授权,统筹考虑我市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对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决定如下:
  一、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二、北京市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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