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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海关关于修改部分深圳海关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文号: 深圳海关公告2017年第5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海关
发文时间: 2017-11-22
实施时间: 2017-11-22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00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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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海关建设工作持续深入,深圳海关决定修改深圳海关2009年第3号以及2014年第2号公告。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对《深圳海关关于推广应用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公告》(2009年第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公告第六条“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的受理地点为企业注册所在地主管海关各减免税业务后续管理的相应科室”修改为“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的办理部门为深圳海关现场业务一处”。
  (二)将公告第八条咨询电话“0755-84398044、84398074”修改为“海关12360热线,0755-84398049”。
  二、对《深圳海关关于在公路口岸启用公路舱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号发布,根据2015年第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六条的“通关科”。
  (二)将第一条第(五)项中提及的“非贸货物、物品”修改为“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境公自用物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2个公告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详见附件1、2)。
  特此公告。
  深圳海关
  2017年11月22日

相关附件:
深圳海关关于修改部分深圳海关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7年第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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