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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中央驻津企业和天津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政办函[2017]11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7-10-27
实施时间: 2017-10-27
法规类型: 天津 分离社会职能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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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关于中央驻津企业和天津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27日
  关于中央驻津企业和天津市国有企业职工
  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切实减轻国有企业负担,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推动中央驻津和我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下同)及物业管理(以下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前,完成中央驻津和市管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我市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工作要求。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后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在满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采用通用型、标准型和高性价比的设备,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移交范围和交接双方职责
  (一)移交企业及项目。
  中央驻津企业、市管企业及其出资的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管企业实际出资的集体企业(含已破产或关停企业)(以下统称移交企业)将承担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相关业务及设备设施资产,移交给专业化、社会化的供水、供电、供热及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统称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负责运营和管理。
  供水分离移交范围包括从移交企业总计量表起至各居民用户的原户内水表后接口止的供水设施(含室外消防栓、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及附属设施等);供电分离移交范围包括从公用电网接入点至移交企业居民住户的楼内低压配电间的开关箱或DZM箱(电缆换线箱),工商业用户等由企业变电站供电的动力户到电能计量装置处止的所有配电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供热分离移交范围包括各类热源设施、用户供热一次网支线建设、换热站改造、二次网改造、户内设施改造及并入城市热网和日常运行维护等项目。物业管理移交是指移交企业承担的企业产房屋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内环境卫生等职能的移交。
  分离移交时,涉及“三供一业”的档案资料一并移交,以满足接收单位后续运行维护工作需要。
  (二)接收单位。
  供水、供电按就近就地原则,分别由供水、供电行业主管部门协调移交到属地专业化、社会化的供水供电企业。供热按热源就近的原则,由市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能源集团或区政府供热主管部门,移交给专业化、社会化的供热企业。已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物业小区,可不再变更物业管理机构;移交企业自行管理的小区,物业管理职能可交由社区或其他实力强、信誉好的物业管理机构承接。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鼓励移交企业与已备案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协商,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三)交接双方的工作职责。
  移交企业与接收单位要分别成立专项工作机构,明确责任人。双方要加强沟通,根据“三供一业”现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从完成资产移交开始,接收单位承担运行维护的主要责任,移交企业负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保证改造项目的顺利推进,具体事项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竣工验收后,由接收单位独立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移交企业全力配合接收单位协调相关单位和用户,保障施工条件,做好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主动向分离移交工作涉及的职工、周边居民等相关人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积极协调解决因历史原因和工程施工引发的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在地的区政府应加强指导协调,与移交企业、接收单位共同做好稳定工作。
  (四)做好天铁集团等的“三供一业”移交工作。
  天铁集团位于河北省涉县厂区的“三供一业”,要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实现生产区和生活区分离。供电争取由当地供电公司接收。对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供水、供热和物业管理,可将业务及相关的资产、人员从企业中剥离,成立独立运营公司,加大引入外部投资者的力度,逐步缩减国有股权占比。食品集团的部分偏远农场,对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三供一业”项目,可参照天铁集团做法。
  三、资产和财务处理
  (一)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资产,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的,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三)移交企业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四)移交企业移交“三供一业”取得的补助资金,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相关规定的,可按规定作不征税收入处理。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资产符合国家规定的,免征相关税费。
  (五)中央驻津企业资产和财务处理等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等国家部委有关规定执行。
  四、人员安置
  (一)移交企业“三供一业”涉及的职工,交接双方应通过协商予以妥善安置。职工从移交企业被安排到接收单位工作的,在移交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接收单位的工作年限。接收单位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年限,除职工要求订立期限不满3年的劳动合同外,应当与职工订立3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的剩余期限。移交企业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接收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移交企业的工作年限;移交企业未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接收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分离移交前工作年限折算的经济补偿金由移交企业承担。
  (二)其他从业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市管企业及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五、费用测算、补助及拨付
  (一)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备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以及由移交和接收双方认可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必要费用等。
  (二)交接双方依据共同协商的维修改造标准及实施方案,测算分离移交费用。双方对协商内容和费用测算存在异议的,供水移交由市水务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裁定,供电移交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组进行裁定,供热移交由市建委组织专家组进行裁定。若裁定当年不能完成移交的,以裁定的费用为基数,参照国家统计局每年公布的工业品价值指数进行适当调整。
  (三)市管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通过市财政新增预算和市国资委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两年(2018年、2019年)给予必要补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四)工程验收及资金拨付。维修改造项目完工后,由组织实施的单位按照移交标准组织验收。其中:供水移交项目由市水务局按照标准指导验收,供电移交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照标准指导验收,供热移交项目由市建委按照标准指导验收;移交企业、接收单位全程参与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审计结束后,由市财政按决算审计确定的分离移交费用和补助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补助。移交企业要根据移交协议约定,及时进行资金结算。
  (五)1998年1月1日以后中央下放我市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政策性破产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六)中央驻津企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标准、拨付等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等部委有关规定执行。
  六、责任分工
  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繁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市容园林委、市环保局和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一)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移交企业供水设备设施现状,研究制定或提供供水分离移交所要改造维修项目技术要求和费用测算依据,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协调统一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意见,组织改造维修工程项目的验收,协调供水接收单位。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移交企业供电设备设施现状,研究制定或提供供电分离移交所要改造维修项目技术要求和费用测算依据,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协调统一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意见,组织改造维修工程项目的验收,协调供电接收单位。
  (三)市建委牵头,会同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移交企业供热设备设施现状,研究制定或提供供热分离移交所要改造维修项目技术要求和费用测算依据,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协调统一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意见,组织改造维修工程项目的验收,协调供热接收单位。
  (四)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分离移交企业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做好房屋转移相关工作。
  (五)在市属国有企业管网之外区域的供水、供热项目,按就近原则,由相关区政府确定区属供水、供热接收企业,督促做好接收工作。
  (六)对于移交工作中出现的现有规定不能解决的问题、因移交而产生的有关税费问题,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研究制定配套性文件或解决办法。
  (七)对于移交过程中涉及工程项目所需管网规划、路径规划、占地审批、破路、破绿、环评报告等审批手续,市规划局、市市容园林委、市环保局等部门要优先考虑、加快审批,保证项目顺利推进。
  (八)国有企业集团公司要加强组织协调,积极推进所属企业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从事“三供一业”专业化运营的国有企业要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分离移交工作。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分离移交资金,对擅自挪用、违规使用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进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区政府和市级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开辟“绿色通道”,加大服务力度,确保“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顺利推进。各区政府要建立本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组织领导机制,由区分管领导牵头,区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加强工作的组织推动。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做好分离移交工作。
  区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可参照本方案执行,分离移交费用由区政府明确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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