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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的友情提醒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0-13
实施时间: 2017-10-1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阅读人次: 641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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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要求,保险企业、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的企业在支付相关费用后可代个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汇总代开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具体要求如下:
  保险企业、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汇总代开发票,应提供《汇总代开发票清单》、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长期代理(合同)协议复印件。
  其他不属于上述汇总代开的临时经营个人代开普通发票,需要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前来办理。
  总局公告2017年30号所列的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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