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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陕政发[2017]45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9-28
实施时间: 2017-9-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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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进一步扩大我省利用外资规模,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省利用外资目标
  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全省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规模、质量和水平。“十三五”期间,全省累计利用外资超过300亿美元,年均增长10%左右,外商投资成为我省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打造利用外资重要载体
  1.建设高水平自由贸易试验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依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进一步减少或取消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加快政府管理改革创新,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努力建成投资贸易便利、高端产业聚集、金融服务完善、人文交流深入、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高水平自贸试验区,将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我省利用外资的重要载体。(省自贸办、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西安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负责)
  2.推动国际合作园区建设。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物流、教育、文化、科研、培训、农业等领域的合作。鼓励省级以上开发区创建国际产业合作园区,围绕特色产业形成外资项目聚集效应。对吸引外资居全省前列的园区,优先推荐升级。经过3-5年的培育,打造一批开放程度高、产业结构优、创新能力强,在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和较强竞争力的国际产业合作园。(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
  3.加快境内外利用外资平台建设。用好丝博会暨西洽会、农高会、欧亚经济论坛等国际经贸合作平台,促进更大范围、更高质量的贸易投资合作。加强与我省友城的经贸合作,加快我省海外商务代表处建设,进一步拓宽国际交流合作渠道。(省商务厅、省级相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三、进一步放宽外资准入门槛
  4.深化外商投资体制改革。对外商投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简化外商投资项目、企业设立及变更管理程序。深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落实统一的内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5.放宽外资准入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未明令禁入的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和“中国制造2025陕西行动计划”相关政策措施。(省级相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6.引导外资投向重点产业领域。各市(区)及省级以上开发区要按照差异化、特色化思路,聚焦本地1-2个特色优势产业,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富有竞争力的陕西特色现代产业体系。制造业领域重点鼓励发展高端能源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高档数控机床与工业机器人、轨道交通装备、现代农业机械、生物技术及新医药等产业;服务业领域重点鼓励发展现代金融、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等产业;农业领域重点鼓励发展绿色农业、智慧农业等。(省发展改革委、省级相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7.鼓励外商多方式来陕投资。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合资、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企业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运营。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科研计划项目。支持外资参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制造业转型升级。(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厅、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8.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改进企业外汇管理,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融资能力和便利化服务水平。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全口径跨境融资和本外币跨境资金池业务,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拓宽融资渠道。国家相关政策已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省金融办负责)
  9.拓宽利用外资渠道。支持省内企业借助各种渠道利用境外资金,如境外发债、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供应链融资、内保外贷、内保直贷回流等,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鼓励外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鼓励外资企业以增资扩股、利润再投资形式追加投资。(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负责)
  10.推行外商投资精准招商。大力引进全球价值链高端龙头企业,强化专业化、集群化精准招商,延伸产业链,提高产业集聚度。各市(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要抽调专职人员,建立工作机制,为重点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提供全方位服务。加大国际招商力度,鼓励赴境外开展专业化、小规模、高效率投资促进活动。各市(区)、各级开发区相关人员因公出国(境)根据任务需要安排。外事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商活动出国(境)审批服务流程,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对成功引进重大项目的个人、企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市(区)制定。(各设区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外事办、省台办负责)
  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11.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调解工作机制,切实为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实行一口受理、一网办理、并行审批、限时办结、统一答复、全程服务。加强协作配合,并联范围内的审批事项不得互为前置。(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12.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的限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市(区)、各部门要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要求,审核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科研创新、转型升级、技术改造、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建设、政府采购、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等事项。切实把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到实处,各市(区)政府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时,按照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原则,同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生产的产品。外资企业在申报各类产业发展资金、技改项目资金及贷款贴息享受与内资企业同等扶持政策。已出台的降低企业成本的政策措施,外资企业同等适用。(各设区市政府、省级相关部门负责)
  13.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依法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检查事项采取“清单式”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检查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为投资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保障。(省级相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五、加大吸引外资政策支持力度
  14.制定利用外资优惠政策。鼓励各市(区)、各省级以上开发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利用外资优惠政策。对投资金额大、就业岗位多、技术创新强、配套产业多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各设区市政府负责)
  15.支持内外资企业与研发机构开展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基地)等,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支持外资科研、科技服务等机构申报省级科技项目计划,对于开展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项目给予倾斜支持。对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给予资金扶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负责)
  16.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允许开发区为企业代建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一定期限内免费或优惠提供给企业使用,支持企业按照建设成本购买。(各设区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等负责)
  17.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鼓励类外商投资重大项目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创新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授信和审贷模式,合理设置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允许区域性外商投资企业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金融办、陕西银监局、陕西证监局、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等负责)
  18.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利用我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工程专项资金,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高端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员。对引进的行业领军专家及在陕创业的海外人才,给予创新创业项目启动资金支持、税费减免、人才补贴及奖励。对高端人才团队层次高、创业规模大、带动能力强、发展前景广的项目,给予创业资金扶持。对各行业急需紧缺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在生活补贴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多次签证或居留证件的,依法依规提供便利。(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外事办、省台办、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等负责)
  六、完善保障措施
  19.加强组织协调。建立我省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扶持政策,及时解决全省外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商务厅、省级相关部门单位等负责)
  20.完善利用外资考核激励机制。各市(区)、各省级以上开发区要确定本地区“十三五”期间利用外资的发展规划和目标,要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并列入考核。省商务主管部门每月要向各市(区)通报实际利用外资情况。(各设区市政府、省商务厅等负责)
  21.建立外商投资政策落实和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国务院内外资同等适用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各市(区)、各开发区凡过去作出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应予兑现,对未严格履行承诺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要严肃追责问责。对每个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建立一名领导、一个责任单位、一名责任人、一名联络人“四个一”工作服务机制,加快推进项目落地。(省监察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各设区市政府等负责)
  22.加强督促检查。省商务厅会同省政府督查室和相关部门要定期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情况开展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省商务厅负责)
  各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加快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扩大开放利用外资政策和配套措施,狠抓落实,促进全省扩大开放和利用外资工作迈上新台阶。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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