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税务部门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国税发[2016]259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8-15
实施时间: 2016-8-1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34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实行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96号)规定,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甘肃省税务部门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附件:甘肃省税务部门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资料清单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5日
  甘肃省税务部门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的涉税资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采集共用,是指纳税人依法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相同的报表资料和其他涉税信息时,国税机关、地税机关通过密切合作,实行纳税人只向其中一方报送,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按户存储,供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双方共享共用。
  第三条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应遵循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的原则,通过简并纳税人填报资料、规范涉税信息采集、充分共享共用等方式和手段,创新纳税服务机制,不断提高办税服务水平。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中一次采集的涉税信息,是指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在履行征管程序职责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管理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相同内容的涉税资料。
  第五条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应对其报送的涉税资料实施一次采集:
  (一)税务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要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报验、核销等。
  (三)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主要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四)涉税申请。主要包括简并征期申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五)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及其地方附加税费申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财务报表报送。
  (六)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包括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七)省国税局、地税局认为涉税资料可实施一次采集的其他涉税事项。
  第六条  推行纳税人涉税信息一次采集清单制,规范和统一实施纳税人一次采集的涉税信息,具体包括涉税事项、表单名称、信息项内容、受理税务机关、报送方式等(详见附件)。
  第三章  采集共用
  第七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任意一方报送涉税资料,受理机关按规定规范实施采集,并对涉税信息的完整性、一致性负责,纳税人可不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另行报送。
  第八条纳税人对符合一次采集涉税资料的报送,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一)对已纳入“三证合一”登记范围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一次采集、共享共用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对未纳入“三证合一”登记范围的共同管辖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由任意一方税务机关受理并完成信息采集。
  (二)对纳税人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财务报表报送、重大事项报告等涉税资料的报送,由任意一方税务机关受理并完成相关信息采集。
  (三)纳税人应向地税机关履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地方附加税费的纳税申报,在向国税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一并匹配同步申报,实现申报信息一次采集。征缴数据按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征管职责清分。
  第九条  对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途径以电子形式报送的涉税资料,由信息系统即时完成信息采集。对纳税人报送的需手工录入的涉税资料,受理机关原则上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条  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由受理机关存档。对需要查阅、复印纸质资料原件的,受理机关应协助办理。省国税局、地税局将积极创造条件,通过不断完善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涉税资料的电子归档及共享共用。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资料报送的,催报催缴及后续管理工作,按现有法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按照“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采集机关应加强涉税信息的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加强数据校对、审核,并通过数据反馈维护机制,确保数据采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  数据采集应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有关要求,统一采集口径,规范采集操作,避免多头采集、重复采集,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第十四条  通过不断优化完善的金税三期系统功能,推动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信息系统高度融合,实现纳税人涉税信息相互及时传递和共享共用。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支撑水平,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先实现本办法列明的基础信息的一次采集、共享共用,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做法,逐步扩大共享共用信息范围。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协作,充分共享信息,利用税收大数据优势,加强数据增值应用,切实发挥涉税信息在风险分析识别、协同监督管理和经济税收预测等领域的作用。
  第四章  协作保障
  第十六条 省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成立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双方分管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征管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和指导全省国、地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制定具体落实工作方案;完善国、地税金税三期系统信息采集共用功能;协调解决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中所涉及的重大问题;安排部署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的其它相关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税局、地税局征管部门,主任由双方征管部门负责人兼任。
  全省各级国、地税部门应联合成立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自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七条 全省各级国、地税部门应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交流协商机制,强化国、地税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及时解决涉税信息采集和共享共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升工作成效。
  (一)信息采集共用联席会议由双方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联络、牵头主办,负责确定会议主题、安排会议议程、通知参会人员,具体承办信息采集共用相关工作。参加会议人员主要为国、地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二)信息采集共用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如遇重大、突发、紧急或其他需要立即研究、协调的问题,经双方商定,可随时召集。
  第十八条  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岗位职责:国、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采集纳税人提交的涉税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征管部门负责涉税信息共享共用工作实施,由信息需求方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向采集方税务机关征管部门提出需求,采集方税务机关征管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各地可结合实际,由国、地税部门共同确定涉税信息传递内容、传递时间、传递方式等事项,不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
  第十九条 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流程:采集方税务机关应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要求采集涉税资料,并按照《全国税收征管规范》有关规定存档;对能够通过国、地税部门金税三期税务专网传递的涉税信息,应当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实时传递、共享共用;对无法通过金税三期税务专网传递的涉税信息,数据采集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信息需求方税务机关需要,以电子或纸质方式及时传递、共享共用。
  第二十条 各级国、地税部门应加强对前台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业务受理和审核标准,使前台人员熟练掌握各项数据采集录入业务操作方法。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地税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电子屏、公告栏、微博、微信等方式,广泛宣传涉税信息采集共用政策,取得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引导纳税人依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第二十二条 省国税局、地税局将对全省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落实和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国、地税部门应建立健全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岗责体系,完善考核办法,保障办法顺利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7/7/10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 2018/3/1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采集共用 广东省国家税务 2017/5/1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 宁夏回族自治区 2018/3/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税信息国地 2017/3/31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 税总发[2016]96 2016/7/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采集 吉林省地方税务 2017/6/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相关涉 江西省国家税务 2017/5/1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纳税人 201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