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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规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进非国有资本的实施以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发改体改字[2016]108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6-1-27
实施时间: 2016-1-27
法规类型: 内蒙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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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规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进非国有资本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
  2016年1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和规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鼓励和规范自治区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423号)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5]20号)、《自治区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39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自治区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要有利于改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产权结构,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要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要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要有利于促进和带动自治区经济的发展。允许非国有资本参与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和限制准入以外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把引资本与转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尊重市场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坚持平等合作、互利共赢。坚持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各种所有制资本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共同发展,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程序,确保程序公开、规则公开和结果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切实防止暗箱操作和国有资产流失。
  ——坚持完善体制、优化环境。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解决突出矛盾,确保引资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做到制度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
  ——坚持统筹兼顾、稳妥推进。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安排、稳妥推进,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充分调动非国有资本支持和参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分类推进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
  (三)稳妥推进竞争类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与非国有资本融合。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市场化、国际化要求,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创新商业模式为导向,充分运用多种融资方式,积极引入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非国有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坚持以资本为纽带完善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融合,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四)探索推进功能类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与非国有资本融合。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各类投融资平台为主体,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和重点项目建设的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对属于特殊业务和竞争性业务的实行业务板块有效分离,其中竞争性环节逐步加大对非国有资本开发力度,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促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加强分类依法监管,规范营利模式。
  ——枢纽型交通基础设施、跨流域调水工程等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控股,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依法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建设和运营。
  ——重要水资源、森林资源、战略性矿产资源等开发利用,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在强化环境、质量、安全监管的基础上,允许非国有资本进入,依法依规有序参与开发经营。
  ——江河主干渠道、石油天然气主干管网等,根据不同行业领域特点实行网运分开、主辅分离,除对自然垄断环节的管网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外,放开竞争性业务,允许非国有资本平等进入。
  ——重要公共技术平台、气象测绘水文等基础数据采集利用等领域,实行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支持非国有企业投资参股以及参与特许经营和政府采购。粮食、石油、天然气等战略物资国家储备领域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
  ——对其他服务国家战略目标、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生态环境保护、共用技术平台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加大国有资本投资力度,发挥国有资本引导和带动作用。
  (五)引导推进公益类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与非国有资本融合。对水电气热、公共交通、公共设施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能力。这类企业项目可根据不同业务特点,加强分类指导,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股或控股。政府要加强对价格水平、成本控制、服务质量、安全标准、信息披露、营运效率、保障能力等方面的监管,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其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要引入社会评价,营造良好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环境。
  三、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改革
  (六)鼓励国有企业各业务板块引入非国有资本。在推进国有企业主业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参股的同时,鼓励非主业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参股或控股,推动国有企业各业务板块按照自身特点和规律寻求发展路径,最大限度释放国有企业发展活力,充分挖掘国有企业内在增长潜力。首批推出以包钢集团的上市企业,选择在钢铁、稀土等板块,通过项目建设、开发、增资扩股鼓励引入非国有资本;新组建的能源建设集团、蒙能集团、交通投资集团、水务投资集团要充分发挥融资平台作用,在建设项目过程中要鼓励引入非国有资本。
  (七)鼓励实体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公有制资本。以研发创新、生产服务等实体企业为重点,在这些国有企业子公司层面,鼓励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充分发挥国有企业资源优势、资本优势、技术优势和非公有制资本管理优势,推动实体企业向“中高端”转型发展。
  (八)积极引导外资企业参股自治区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在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前提下,鼓励外资企业参股自治区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积极落实国家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按照国务院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有效防范风险。鼓励企业结合“引进来、走出去”,积极引入外资企业参股,吸引外资进入自治区国有企业在境外的投资项目。抓住“一带一路”建设机遇,积极引进世界500强、行业龙头企业和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在精细化工、装备制造、文化旅游和电子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开展合作。
  (九)在自治区部分领域培育推出一批示范项目。按照国家总体要求及结合自治区实际,优先在清洁能源生产输出、现代煤化工生产、有色金属生产加工、现代装备制造、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生态安全、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水利设施建设、基础电信、宽带接入网络建设运营、民用空间设施建设、铁路项目、机场、城镇供水供热、污水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领域,率先推出34个示范项目,在取得经验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要加大依法依规引入非国有资本力度,特别是要着重研究推出对于调结构、稳增长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示范项目。
  四、创新引资方式,拓宽引资渠道
  (十)拓宽并完善非国有资本投资渠道。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以货币出资参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创新渠道和方式,以实物、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等出资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产权、版权、技术等与投资项目有关联性的无形资产,也可以作为出资参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之间或者非国有资本与国有资本投资主体之间,可以共同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联合参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
  (十一)构建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平台。构建完善的信息和项目对接的平台,充分利用自治区产权交易平台、股权交易平台,对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2016—2018年所有拟新建投资项目,信息要在平台中公示,招募非国有资本参与合作,在每个领域选择1-2个作为示范项目。
  (十二)支持国有企业和非国有资本在政府投资领域加强合作。由国有企业承担的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可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支持引入非国有资本。组合引入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长期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承担的国家重点工程投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公开。
  (十三)积极探索优先股、自治区特殊管理股等股权模式。为鼓励自治区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为优先股,不参与项目企业具体决策,但在利润分红和剩余财产分配方面具有优先权,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探索在新闻传媒等少数特定领域建立自治区特殊管理股制度,依照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特定事项否决权,保障国有资本在特定领域的控制力。
  五、建设公平公正的引资机制
  (十四)坚持引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
  1.以股权转让方式引入非国有资本的,对处于国民经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国有产权转让一律进入产权市场公开挂牌,实行竞价交易。
  2.以合资新设企业方式引入非国有资本的,要切实加强各类资产出资的评估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平等保护非国有资本股东利益。
  3.以增资扩股方式引入非国有资本的,其中对引入财务投资人的,应参照产权转让管理方式,通过产权市场公开透明地选择投资人并决定对价,对少数引入特殊战略投资者的,要加强尽职调查、资产评估、民主决策等工作,建立项目决策责任背书制。
  4.国有资本并购或入股其他企业的,应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做好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管理,明确投资决策程序和责任;并购完成后要及时优化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确保股东权益和并购战略目标的实现。
  (十五)规范对拟引入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选择。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要根据企业发展实际,重点并择优选择能够在技术、管理和资源上形成互补、协同和放大效应的战略投资者。对拟引入项目投资主体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管理能力、社会评价、投资锁定期等进行核实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引入的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应当是具备独立民事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具有支持项目持续发展的意愿和实力。
  (十六)完善引资项目的规划管理。建立和完善引入非国有资本项目的投资管理制度,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投资项目,应列入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做出决策;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时,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应与参与方通过项目企业章程或合同,对可能涉及的经营管理、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风险管控等问题做出明确约定,明确各方的责权利。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终结后,要建立后评估机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工作。
  (十七)做好项目论证、规范引资程序和方式。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资时,要对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项目前期工作、合作方式等进行充分论证,积极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在投资项目引资过程中,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引资程序,完善交易方式,制定引资方案,履行审批程序。健全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评估定价、登记确权、核准备案、职工审议等国有产权流转程序和规范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的交易行为。实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照成国有资产流失。
  (十八)加强引资项目监督管理。
  1.按照项目的功能定位实施分类、分级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依法加强对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合法合规性的监管
  2.完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明确监事会、审计、纪检监察、巡视以及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职责,形成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3.发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作用,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外部审计,严格落实承债主体,防止逃废金融债务等各类债务。
  4.完善第三方评估和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防止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化公为私等行为发生。禁止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
  5.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健全投资项目管理体制、运行机制
  (十九)完善项目公司治理结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新组建项目公司,要按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完善治理结构。董事会依法对项目公司的发展目标、重大经营活动、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聘任、薪酬管理等拥有决策权,并对经营者业绩进行考核评价;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总经理拥有经营自主权;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和董事、经营者行为进行监督;项目公司党组织同步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二十)实行市场化运行机制。引入非国有资本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当明晰产权关系,优化运行机制,切实保障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完善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完善激励与约束、效率与公平相统一,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分配机制。
  (二十一)依法保障投资各方合法权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维护各方出资人权益。实行同股同权,根据股权比例,各方股东通过制定或修改章程,依法行使知情权和表决权,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举管理者等权利。尊重维护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完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证职工行使民主权利。
  (二十二)建立投资主体退出机制。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类投资主体的退出机制。公益类国有企业和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特殊功能类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应在项目企业章程或合同中明确非国有股东持股主体发生变化时,国有股东拥有优先受让权。
  七、完善制度,优化环境
  (二十三)减轻负担,平等合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涉及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要首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如果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在有关引资公告中予以说明。依照合同约定,项目收益可优先用于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十四)整体谋划,试点先行。精心顶层设计,做好整体谋划,坚持因地制宜、试点先行,探索路径、积累经验,凝聚共识、统一思想。选择基础较好、示范效应强的投资项目率先引入非公有资本,开展引资改革试点工作。不搞“一刀切”、“齐步走”,成熟一批、推广一批,确保引资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二十五)完善机制,统筹推进。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工作手续,提高行政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工商登记、财税管理、土地管理、金融服务等政策,健全市场运行机制。加快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切实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协同运作的工作机制、产权保护的法制环境、宽松和谐的舆论环境,促进各类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自治区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监管和其他部门管理的各类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股权投资项目,非国有资本是指除国有资本以外的集体资本、民营资本和境外资本等。金融、文化类国有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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