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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下放省工商局登记的部分企业登记管辖权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工商注字[2017]21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9-22
实施时间: 2017-9-22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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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省局决定在已将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下放实行属地登记管辖且不再新登记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进一步下放省工商局登记的部分企业登记管辖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范围
  将原在省工商局登记的注册资本在一亿元以下的私营(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集团和集团母公司除外),全部下放至企业住所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不再保留在省工商局登记。
  已经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不予下放。
  二、下放方式
  对下放的企业,采取短信通知、信函寄递、媒体公告等方式发出《省工商局下放部分企业登记管辖权的通告》,告知企业到所在地市(州)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换照登记,换领营业执照。省工商局结合书式登记档案与电子登记档案一并办理批量迁出登记手续,有关市(州)企业登记机关应及时完成批量迁入登记手续。电子登记档案由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直接在全省企业登记业务综合系统予以接受,并通知企业换发营业执照。
  已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影响其办理下放手续,其后续监督管理工作交由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处理。
  涉及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尚未结案的企业,暂缓下放,待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程序终结后办理下放登记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做好省局下放企业的登记档案交接工作。各迁入企业登记机关要明确专人与省局企业注册局、经济信息中心做好衔接工作,不丢失、不遗漏任何档案资料。
  (二)切实做好企业下放后营业执照换发工作。各市(州)企业登记机关要及时与所接收迁入的企业主动联系,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营业执照换发工作。
  (三)全省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紧紧围绕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原则,坚持依法登记,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举措,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市场准入环境,着力提升窗口服务水平,努力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22日

相关附件:
湘工商注字〔2017〕2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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