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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涉税事项资料信息采集共用的公告
发文文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6-2
实施时间: 2017-6-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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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的涉税资料,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效率,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有关涉税事项实行资料信息一次采集,共享共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涉税资料实行一次报送采集,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纳税人不需再向另一方重复报送:
  (一)变更登记。纳税人办理除变更“一照一码”工商营业执照内容信息以外的变更税务登记。
  (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纳税人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三)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账号。
  (四)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五)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纳税人按照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六)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合并报告或者纳税人分立报告。
  (七)欠税纳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置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纳税人可以登录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或者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三、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照一码”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四、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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