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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内推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改备案制的请示
发文文号: 闽工商企注[2017]23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8-11
实施时间: 2017-8-1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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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工商总局:
  近年来,我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解放思想,大胆试,大胆创,自主改,形成了一批独具福建特色、对台先行先试的制度创新成果,特别是我省自贸区建设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得到习近平总书记的充分肯定和重要批示。习总书记要求我们必须及时总结评估,针对改革新情况、新问题,新形势,抓紧谋划下一阶段深化试验的重点目标任务,坚定践行新发展理念,对标国际先进规则,提升政府治理水平,争取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福建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要
  求各级各部门在深入考察、调研的基础上,积极提出改革新举措、新方案,进一步提升我省改革创新水平。据此,我局在考察调研的基础上,本着风险可控的原则,提出在福建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先行试点经营范围登记改备案制,待试点经验成熟后再逐步复制推广的改革思路,并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审定后,报国家商务部审批。
  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核定问题,长期困扰着企业及登记机关。按照《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申请人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申请经营范围,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外先进业态不断涌入,对于企业提出的新兴行业,登记机关难以界定,登记风险也无法掌控,同时,为了核定具体经营范围,申请人往往有其特殊要求,影响了登记效率。为了解决经营范围登记核定的难题,有效提升行政机关登记审批效率,自2012年起,深圳、珠海、厦门等地相继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在特区范围内实行经营范围改革,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协议、申请书等确定,营业执照不再记载企业的具体经营范围,而是表述为:“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规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同时,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扫描营业执照上的二维码,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企业具体信息。
  我省预推行的经营范围登记改备案制改革,并非取消经营范围的登记,只是将企业经营范围由营业执照上记载转变为在章程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体现。申请人办理经营范围备案登记时,可根据我局梳理的《企业经营范围参考目录》勾选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审批项目的,需提供前置审批文件后,登记机关予以备案登记。
  经营范围备案制改革试点,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一是可实现“双告知”的精准推送。在前期梳理的《企业经营范围参考目录》基础上,我局将针对工商登记前、后置审批经营项目,广泛征求省级各部门意见,力求将前后置经营审批项目与《企业经营范围参考目录》一一对应,申请人勾选经营范围后,按照勾选经营项目对应的后置审批部门,实现“双告知”的精准推送。二是缓解窗口登记压力,便利企业办事。登记机关审核人员可直接根据申请人勾选的经营项目予以备案登记,无需再审查申请的经营范围表述是否规范,可有效缓解窗口登记压力。同时,申请人也不用再为如何选定经营范围而苦恼,方便其根据市场状况及时调整经营方向。若社会公众需要查看企业具体经营范围的,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三是有助于政府决策分析。在传统的经营范围登记模式下,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表述常常五花八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难以实现与国家数据统计标准的准确对应,容易造成统计数据分析偏差。实行经营范围勾选备案后,企业备案的各项经营范围早已在前期就实现了与统计标准的精准对应,有助于登记机关准确的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出具政府决策分析报告。
  综上,恳请国家工商总局支持我省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试点推行经营范围登记改备案制,争取为登记制度改革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经验。
  妥否,请批示。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8月11日
  (联系人:吴志勇,联系电话:0591-63097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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