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2017]74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
发文时间: 2017-9-30
实施时间: 2017-11-1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06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
  2017年9月30日
  浙江省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改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国有林场改革、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 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分工负责。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规划编制,会同财政部门下达年度计划任务、指导和监督项目(任务)的实施、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统一、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
  第五条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包括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和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第六条 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是指全面停止天然商品林采伐后安排的管护支出。
  第七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支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用于:1.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劳务补助等支出。2.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经济补偿等支出。具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森林资源管护支出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市、县(市、区)(简称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审核管理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和具体管护劳务补助标准。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管护合同,并组织国有管护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等与护林员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管护补助。
  第三章 森林资源培育支出
  第十条 森林资源培育支出包括林木良种培育补助、造林补助和森林抚育补助。
  第十一条 林木良种培育补助包括良种繁育补助和良种苗木培育补助。良种繁育补助是指用于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储藏等方面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良种苗木培育补助是指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助,补助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
  第十二条 造林补助是指对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营造混交林,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 森林抚育补助是指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林场、林业职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开展间伐、补植、退化林修复、割灌除草、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所需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给予适当的补助。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或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补助范围。
  第十四条 县级及以下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造林补助和森林抚育补助中,以不超过5%的比例,列支方案编制、作业设计等费用,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市级不得提取上述费用。
  第四章 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
  第十五条 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支出包括湿地补助、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林业防灾减灾补助、森林公安补助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
  第十六条 湿地补助包括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退耕还湿补助、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以及生态区位重要的国家湿地公园、省级以上(含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包括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支出、退化湿地恢复支出、宣传教育支出和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退耕还湿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范围内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实施退耕还湿的相关支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是指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林业系统管理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
  第十七条 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是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以及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第十八条 林业防灾减灾补助包括森林防火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和林业生产救灾补助,补助对象为承担林业防灾减灾任务的基层林业单位。森林防火补助是指用于预防和对突发性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等相关支出的补助,包括购置扑救工具和器械、物资设备等支出,租用防火所需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支出,森林航空消防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支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是指用于对危害森林、林木、种苗正常生长的病、虫、鼠(兔)等重大灾害和有害植物的预防和治理等相关支出的补助。林业生产救灾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等相关支出的补助。
  第十九条 森林公安补助包括森林公安办案(业务)补助和业务装备补助。森林公安办案(业务)补助是指用于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查处、森林资源保护、林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处置突发事件、禁种铲毒、民警教育培训等支出。业务装备补助是指用于森林公安机关购置指挥通信、刑侦技术、执法勤务(含警用交通工具)、信息化建设、处置突发事件、派出所和监管场所所需的各类警用业务装备的支出。
  森林公安补助由中央、省级和省以下同级财政分区域按保障责任负担。中央财政安排的省级森林公安机关补助的支出规模不得超过中央和省级森林公安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5%,且专项用于省级森林公安机关承办公安部、国家林业局部署的重大任务,直接侦办和督办重特大案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处置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装备共建或其他特殊原因所需补助经费等。
  第二十条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补助是指用于大熊猫、朱鹮、虎、豹、亚洲象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的补助支出。
  第五章 国有林场改革支出
  第二十一条 国有林场改革支出是指用于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国有林场分离场办学校和医院等社会职能费用、对先行自主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奖励补助等。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补缴国有林场拖欠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有结余的,可用于林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其他与改革相关的支出,但不能用于偿还金融债务。
  第二十二条 国有林场改革补助为一次性补助支出,中央财政按照每名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2万元、每亩林地1.15元的标准测算补助。
  第六章 林业产业发展支出
  第二十三条 林业产业发展支出包括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助。
  第二十四条 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是指用于承担林业科技成果推广与示范任务的林业技术推广站(中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等单位,开展林木优良品种繁育、先进实用技术与标准的应用示范、与科技推广和示范项目相关的简易基础设施建设、必需的专用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支出。
  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实行先进技术成果库管理。具体办法由省林业厅根据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 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是指对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安排的利息补助。
  贴息条件为: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生态林(含储备林)、木本油料经济林、工业原料林贷款;国有林场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湿地)公园开展的生态旅游贷款;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等连接基地(包括订单方式)带动农户(林业职工)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以及林果等林产品加工业贷款;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贷款。
  林业贷款贴息采取一年一贴、据实贴息的方式,年贴息率为3%。对贴息年度(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内存续并正常付息的林业贷款,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贴息。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央下达的补助资金规模或区域绩效目标合理确定贴息规模。市县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林业贷款实际情况,明确具体的贴息规模、贴息计算、拨付方式和补助资金。
  市县安排林业贷款贴息补助,须将银行征信查询纳入审核环节,落实林业贷款贴息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对骗取林业贷款贴息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将其不良信息推送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取消其申请林业贷款贴息补助资格。
  第二十六条 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补助是指用于支持油茶、香榧、山核桃等木本油料及其他林业特色产业发展的补助支出。
  第七章 资金分配下达
  第二十七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森林资源管护和国有林场改革两个支出方向按照市县工作任务、中央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补助规模,其余支出方向统一按照以下因素及权重分配:
  (一)工作任务(权重60%),以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下达的任务计划结合市县根据林业改革实际申报的年度计划任务等确定的任务计划。
  (二)资源状况(权重10%),以省林业厅清查、调查公布的资源数量为依据。
  (三)绩效因素(权重20%),依据审核分解下达给市县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
  (四)财力状况(权重10%),按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类分档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省林业厅和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计划任务。计划任务应当与市县林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相衔接,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具体补助内容进行细化并排序。
  第二十九条 省林业厅会同财政厅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支出方向和具体补助内容进行排序。于每年7月15日前,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送本省下一年度任务计划,抄送财政部浙江专员办。
  第三十条 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央下达的下一年度任务计划文件后30日内下达市县,并抄送财政部浙江专员办。任务计划包括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提前下达下一年度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计数后,省林业厅应于我省收到中央财政资金文件后15日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函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资金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市县,并抄送财政部浙江专员办。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审核下达当年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省林业厅应于我省收到中央财政资金文件后15日内将资金分配建议函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资金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市县,并抄送财政部浙江专员办。
  第三十三条 各地按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分配下达的资金额度和任务计划,及时将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和任务,并将任务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文件抄送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各地在完成省下达任务计划的情况下,可在资金使用范围内统筹使用资金。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于每年8月31日前编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当年使用情况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并抄送财政部浙江专员办。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编制内容附后。
  第八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三十五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和“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用于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林业产业发展两个支出方向中有关补助内容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管理有关规定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地应当积极创新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国有林场公益林日常管护要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各地政府购买服务的推行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价的考核内容。
  第四十条 各地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中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二条 各级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省级单位使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相关支出列入省级部门预算。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7年11月15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