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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甬政发[2017]30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4-28
实施时间: 2017-5-29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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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5]47号)、《浙江省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浙委发[2016]24号)精神,推进审计监督全覆盖,充分发挥审计职能作用,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发挥审计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一)加大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审计力度
  持续组织对中央和省市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审计,在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和经济责任审计中,把监督检查稳增长等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着力监督检查各区县(市)、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重大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和实际效果,关注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简政放权、精准扶贫、风险防范等情况,揭示和反映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过程中的体制机制障碍和制度瓶颈,分析研究政策贯彻执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提出进一步完善政策和优化制度的建议和意见。同时,通过政策执行跟踪审计,促进政策落地生根,维护政令畅通,促进深化改革,补齐短板,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效应。
  (二)加大对公共资金安全和使用绩效的审计力度
  按照政府“全口径”预决算管理的要求,将所有公共资金纳入审计监督的范围,推动建立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政府预决算管理体制和政府资产报告制度、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和财政库底目标管理制度。紧密结合地方人大的监督内容和要求,有效开展对本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的审计。把绩效理念贯穿审计工作始终,密切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做到盘活存量和优化增量并举,推动财政资金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揭示和反映专项资金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强专项资金的有效监管,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加大对权力运行和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
  积极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逐步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实行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轮审制度,加大任中审计的比重,对重点部门、重点单位、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围绕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加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前告知、离任交接和年度报告制度。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管理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四)加大对资产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审计力度
  健全国有资产审计监督体系和制度,实现国资部门直接监管的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全覆盖。积极开展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摸清我市国有资产家底,揭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为推进我市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体制改革提供决策参考。认真开展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审计,防范金融风险,保障经济运行安全。加强对土地、森林、水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情况以及对大气、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加大对资源富集和毁损地区的审计力度。
  (五)加大对公共投资的审计力度
  推进政府重大投资审计全覆盖,积极开展公共投资审计,探索对投资项目规划布局、投向结构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不断推进对重大投资项目、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改善民生和资源环保项目投资管理活动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发挥审计的揭示、预防和抵御功能,促进工程管理中各方主体尽责、履职,保障公共投资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扎实推进重点工程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结)算审计,揭露重大问题,节约公共投资,规范建筑市场,促进廉政建设。深化投资绩效审计,促进公共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提高投资绩效,实现公共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和投资效果的最大化。
  (六)加大对民生资金和民生项目的审计力度
  加强对社保、科技、教育、文化、医疗、“三农”、扶贫救灾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以构建均衡普惠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重点关注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管理不善、效益不佳等问题,切实推动惠民富民政策落实到位。按照“建设国际港口名城、打造东方文明之都”的要求,积极开展城市品质提升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重点关注核心景观提升、形象品质提升、基础设施提升和民生服务提升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揭露制约和影响都市升级中存在的困难和不足,提出消除障碍和化解风险的建议,为城市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审计服务。积极探索农村审计新模式,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公共资金情况的审计监督,为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审计保障。
  二、加大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
  (一)全面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制
  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整改情况应在规定日期内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审计机关根据人大常委会要求每年确定部分被审计单位直接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其本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审计机关要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涉及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同时向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审计机关每年向本级政府报告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整改结果。
  (二)健全审计整改督查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查机构,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专项督查。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有关领导为组长,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审计整改督查领导小组,构建常态化联合督查工作机制。审计整改督查领导小组定期分析研判审计整改中遇到的典型性、政策性突出问题和疑难事项,每年组织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的联合督查,督查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三)完善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和公告制度
  各级政府应当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并将审计整改情况及审计重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职务任免、奖惩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审计整改不到位或屡审屡犯的,对有关责任人应进行问责处理。建立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制度,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审计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告。
  三、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一)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
  各级审计机关要优化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机制,依法履行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应依法落实内部审计职责,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管理使用政府性资金量大或下属单位多的行政机关、开发园区、事业单位和重点国有企业,在强化内部审计职责落实的同时,根据工作实际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其他部门(单位)可以由除财务部门以外的其他内设机构承担内部审计职责。
  (二)切实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并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定期对本单位的经济决策、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审查评价,突出对内控制度、重点资金、重大项目以及下属单位的审计。按照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要求,对下属单位领导人员做到定期轮审、离任必审,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积极开展绩效审计、管理与风险审计,揭示风险隐患,优化内部控制,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三)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结果
  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管理,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各级各部门应将内部审计结果、奖惩处理、督查落实和责任追究等事项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成效。内部审计结果应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的成果,实现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成果共享和资源整合。
  四、进一步推进审计信息化工作
  (一)构建信息化审计监督平台
  审计机关应依托市电子政务云平台,实现市县两级审计机关与相关部门专业数据库及全市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共享。发改、经信、财政(税务)、人力社保、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市场监督、统计等部门应与审计机关实现联网互通,共同推进联网审计,构建信息化审计监督平台,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建立数据定期报送和运用制度
  财政(税务)、人力社保、公安、市场监督、民政、房产交易中心和扶贫工作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月和7月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机关所需要的电子数据,不得以保密等理由拒绝。审计机关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报送的电子数据,积极构建国家审计大数据分析平台,加大各类数据的综合比对和关联分析力度,做到查细查深查透,切实提高审计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保障审计信息化必要的工作条件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设立审计信息化工作职能机构,负责联网审计和数据分析管理,积极推进“金审工程”建设,实现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的有机融合,不断增强审计监督成效。充实审计信息化人才队伍,以适应大数据审计的发展需要。建立联网审计和审计数据资源共享会商机制,协调推进审计信息化工作有序开展。
  五、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体制
  (一)贯彻实施审计管理体制改革
  市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领导,整合审计资源,形成审计监督的整体合力。提任(转任)审计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具备经济、法律、管理等工作背景,区县(市)审计机关副职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级审计机关酝酿提名、共同考察,征求市级审计机关党组意见后,再按规定任免。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级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向市级审计机关报告。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执法责任制,加强法制、审理机构的建设,实行审计质量分级负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切实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法依规查处,并定期组织开展对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要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正确处理监督与保障的关系,保持审计独立性。
  (三)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审计与财政(税务)、机构编制、金融、发改、人力社保、民政、住建、国资、市场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纪检、公安、检察等机关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案件会商、情况沟通、资料查询、调查取证等工作的协调配合。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协助时,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并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保密。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同时,要加强政府监督检查机关间的沟通交流,充分利用已有的检查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查。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作用,提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层次和水平。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应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审计队伍建设
  建立具有审计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培训体系,提高审计专业领军人才、审计业务骨干人才的比例。强化审计人员职业意识,培养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提升审计人员职业能力。根据审计职业特点,建立分类科学、权责一致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和职业保障机制。加大审计干部对外交流力度,畅通干部交流渠道。
  (三)优化审计资源配置
  各级政府要根据审计机关开展政策落实跟踪审计、自然资产资源审计和绩效审计的实际,进一步配足配强审计力量,合理设置审计机构,保障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按照科学核算、确保必需的原则,切实保障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为加快实现审计全覆盖提供必要的条件。审计机关要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探索实践购买审计服务的模式,提高审计服务外包的绩效。充分整合利用内外部审计资源,加强对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发挥审计整体效能。
  本意见自2017年5月29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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