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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海关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切换的公告
发文文号: 深圳海关公告2016年第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海关
发文时间: 2016-12-26
实施时间: 2016-12-26
失效时间: 2017-11-22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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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支持新兴业态发展,优化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模式,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进口统一版系统)切换的相关安排,就深圳关区进口统一版系统切换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此次切换范围仅涉及未使用进口统一版系统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报关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二、系统切换工作将于2016年12月28日正式开始。切换后,企业在深圳关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时,应当使用进口统一版系统。届时深圳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管理系统将停止使用,不再接受企业传输数据。
  三、为顺利切换系统,企业应完成以下事项:
  (一)办理进口统一版系统的企业ID配置、客户端安装和新报文系统改造,并完成相关数据传输测试。
  (二)向海关申请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手续。企业注册地为深圳市的,向深圳海关现场业务一处申请办理;企业注册地为惠州市的,向惠州海关申请办理。
  (三)向蛇口海关申请办理用于进口统一版系统的税款担保手续。
  (四)向蛇口海关申请办结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前的库存、在途商品的海关手续。具体税收政策内容详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
  四、在切换期间,企业如有问题,可以咨询海关12360服务热线。其中,如遇到与进口统一版系统切换相关技术问题,可以直接拨打电子口岸用户服务热线(010-95198,0755-88295198)联系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或者深圳分中心解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海关
  2016年12月26日

相关附件:
深圳海关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切换的公告(2016年第8号).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海关关于宣布深圳海关公告2016年第8号失效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海关公告2017年第6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海关
发文时间:2017-11-22
实施时间: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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