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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海关关于开展网购保税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公告
发文文号: 深圳海关公告2017年第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海关
发文时间: 2017-10-18
实施时间: 2017-10-18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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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做好网购保税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以下简称“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监管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述的“网购保税进口业务”,是指在深圳关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区域(中心)”〕内以保税模式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网购保税进口商品”,是指网购保税模式下申报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二、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区域(中心)应当具有专用查验场地,配备使用X光机查验分拣线、视频监控等设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三、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归属地原则,向现场业务一处或者惠州海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或者信息登记手续。其中,报关企业应当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应当根据其企业类型,选择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手续,并分别如实向海关传输订单、支付单、运单等数据。
  四、区域(中心)内从事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应当注册为区域(中心)内仓储企业并申请设立专用电子账册,或者委托区域(中心)内仓储企业设立专用电子账册。区域(中心)内仓储企业应当建立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能够详细记录商品的进、出、转、存等情况。
  五、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者物流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向主管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保函格式详见附件)。
  六、网购保税进口商品从境外入深圳市区域(中心)环节,电子商务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向主管海关办理进境申报手续时,监管方式应当填报“保税电商”(监管代码1210)。
  七、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可以在区域(中心)间流转,流转商品应当符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要求。转入与转出企业分别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其中,海关监管方式应当填报“保税间货物”(监管代码1200),备注应当填报“网购保税进口商品”。
  执行跨境电子商务过渡期政策期间,以“保税电商”(监管代码1210)海关监管方式进境的商品不得由深圳市的区域(中心)转入天津、上海、杭州、宁波、福州、平潭、郑州、广州、深圳、重庆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区域(中心)继续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
  八、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零售出区域(中心)的,电子商务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清单》中海关监管方式应当与境外入区域(中心)时申报的海关监管方式一致(用于区分网购保税模式和“9610”一般模式),运输方式应当为二线出区域(中心)对应的运输方式。
  九、区域(中心)内的网购保税进口商品需复运出境的,电子商务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
  十、电子商务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申请退货的,退回的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应当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原状运抵原区域(中心)内,海关不予征收相应税款,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十一、区域(中心)内相关企业声明放弃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由主管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不得放弃的,按照海关总署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海关
  2017年10月18日

相关附件:
深圳海关关于开展网购保税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公告(2017年第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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