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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会[2017]1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6-27
实施时间: 2017-6-27
法规类型: 地方性文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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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扎实做好我区贯彻实施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28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对新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此前发布的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准则不一致的,以新准则为准。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有关精神,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确保《通知》要求落到实处。
  二、深入学习掌握新准则具体内容,规范做好会计处理
  《通知》发布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准则,包括“总则”、“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计量”、“列报”、“附则”等五章。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全面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将分散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相关应用指南、解释和讲解中的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要求统一起来,增加了对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后续计量、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等会计处理规定,全面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
  (二)完善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企业主要通过出售(包括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而非持续使用一项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收回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是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二是出售极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企业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应当已经获得批准。企业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在取得日满足“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的规定条件,且短期(通常为3个月)内很可能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其他划分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取得日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三)完善持有待售类别计量规定。企业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首次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计量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企业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如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后续资产负债表日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增加的,以前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后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内转回,转回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中的非流动资产不应计提折旧或摊销,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负债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当继续予以确认。
  (四)完善列报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区别于其他资产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区别于其他负债单独列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不应当相互抵销,应当分别作为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列示。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不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其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终止经营的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等经营损益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
  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组织会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新准则的内容,依照准则规范做好相关会计处理。
  三、加强业务指导,切实推动新准则贯彻实施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切实推动《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贯彻实施到位。要通过转发文件、网站发布、组织相关单位财会人员学习培训等方式,推动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等有关企业认真做好新准则贯彻实施的相关工作。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准则内容可在“财政部会计司网站”(kjs.mof.gov.cn)、“广西财政会计网”(www.gxczkj.gov.cn)上自行下载。
  联系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张文娟,黄菱;联系电话:0771—5331595,5337105,5318020(传真)。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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