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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组建省属企业集团涉及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流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政办发[2016]8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7-10
实施时间: 2016-7-10
法规类型: 辽宁 国企改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87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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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组建省属企业集团涉及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0日
  辽宁省组建省属企业集团涉及的事业单位
  转企改制工作流程
  一、组建本部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领导小组
  组建省属企业集团涉及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成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组建省属企业集团涉及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转企改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本部门所属相关事业单位顺利完成转企改制工作。
  二、转企改制事业单位财务及资产处置程序
  转企改制事业单位财务及资产处置工作由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办理。主管部门制定转企改制事业单位财务及资产处置工作方案,并按程序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等部门批准实施。组建省属企业集团涉及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等事项,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推进。
  (一)财务关系变更。转制单位涉及财务隶属关系划转的,由相关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核,并商划入单位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二)清产核资。省属企业集团按有关规定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认真做好对资产的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工作,并出具清产核资报告向有关部门报备。
  (三)资产划转。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与主管部门清查核实事业单位的账面资产,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划转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四)明确出资人。依据省政府批准组建企业集团文件规定,明确相关部门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按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五)资产注入。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按程序注入省属企业集团。
  三、办理工商注册程序
  主管部门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认真完善公司法人注册登记所需要件和相关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法人注册登记。
  四、转企改制事业单位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险衔接程序
  组建省属企业集团涉及事业单位人员安置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衔接工作由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按职责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办理。
  (一)人员安置。部分职责和人员划入企业的事业单位,根据省编委办核定保留的事业单位机构、职能和编制,按照“人随职能走”的原则,由主管部门制定保留事业单位人员安置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实施。完成人员安置(划转)工作后,将《省直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人员安置(划转)情况备案表》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成建制转企或整体划入企业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组织完成人员安置(划转)工作后,将《省直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人员安置(划转)情况备案表》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签订劳动合同。省属企业集团应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参加社会保险。组建省属企业集团涉及的事业单位依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和转移接续工作。
  五、转企改制事业单位机构、职能、人员编制调整程序
  主管部门制定组建省属企业集团涉及事业单位机构、职能、人员编制调整方案,并按程序报省编委办批准实施。
  (一)剥离行政、公益职能。省编委办根据事业单位承担职能情况,剥离不宜由企业集团承担的行政、公益职能,并相应调整事业单位机构和人员编制。
  (二)清产核资、资产划转、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险衔接等工作妥善完成后,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工作。省编委办按程序撤销事业单位机构,收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六、加强组织领导
  组建省属企业集团涉及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抓紧制定各项工作方案,主动与各职能部门沟通研究工作方案,推动各项工作贯彻落实。主管部门要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密切关注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积极稳妥推动改革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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