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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餐饮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6-3
实施时间: 2016-5-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24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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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将我区销售餐饮服务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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