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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资[2017]6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9-19
实施时间: 2017-10-20
法规类型: 山东 分离社会职能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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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省属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推动“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开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解决省属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山东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7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9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19日
  山东省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
  分离移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解决省属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山东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7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通过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补助资金,用于支持省属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 “三供一业”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基本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省属企业自2019年起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省属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
  本办法所称“三供一业”是指分离移交前省属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项目。
  第四条 补助资金分配遵循“分项核定、政企共担、综合补助”的原则,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改造费用的30%。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分配、拨付,以及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国资委负责审核集团公司汇总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编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预算,督促集团公司合理使用补助资金,并配合省财政厅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属企业负责制定本集团“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所属企业开展“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审核汇总上报本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加强补助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接受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属企业是“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须确保按时完成分离移交工作任务,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六条 补助范围为省属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
  第七条 省财政对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予以补助。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三供一业”维修改造标准和改造费用标准不得高于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八条 已使用“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省财政综合补助资金的省属企业,不再纳入补助范围。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九条 省属企业已签署“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签署框架协议的省属企业,应加快工作进度,尽快签署分离移交正式协议。
  第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当向集团公司报送补助资金申请文件。集团公司审核汇总形成本集团补助资金申请文件,于每年3月中旬、9月中旬报送至省国资委。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集团公司报送的补助资金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于当年3月底前、9月底前将审核意见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报送补助资金审核汇总表(附件2)、资金拨付审核意见表(附件3)。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拟(已)分离移交项目基本情况、分离移交费用预算金额、申请补助金额,以前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工作进展情况等内容,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相关协议、分离移交费用预算金额说明及相关依据文件等材料。
  (二)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省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复核后,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核定应补助金额,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集团公司。对未完成任务的项目相应核定收回补助资金。
  第四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三供一业”移交方和接收方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和政府出台的维修改造标准,共同协商确定维修改造标准及资金支付方式,确保补助资金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拨付项目单位的补助资金作为费用性支出。项目单位要对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实施专户或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补助资金所产生利息可用于“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支出。
  第十六条 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规定,接收方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移交方应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移交方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财务会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使用和管理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国资委适时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等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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