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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1-7
实施时间: 2017-1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61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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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降低企业税负,我局草拟了《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17年11月7日至11月21日。
  附件:
  1.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政策解读
  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降低企业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我省(不含深圳,下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
  交通运输业        7
  建筑业            8
  饮食业            8
  娱乐业          15
  其他行业        10
  二、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5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相关附件:
1.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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