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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2017]37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9-30
实施时间: 2017-10-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旅游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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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旅游局(委),省有关单位:
  为规范江苏省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3号令)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旅游局
  2017年9月30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采取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扶持方式。无偿扶持,由项目单位自主申报,市县审核推荐,省级择优选取,采取奖励、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有偿扶持,通过引入银行、担保、投资基金等第三方,采取债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市场化的扶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方式灵活、规范监管”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旅游业发展的投入主体是旅游企业,通过省级专项资金的引导,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投资旅游业,促进旅游业转型升级。
  (二)突出重点。根据国家和省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旅游工作部署,确定专项资金扶持重点,着力支持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重大旅游项目建设及旅游新业态发展。
  (三)方式灵活。依据不同的项目需求,采用无偿和有偿相结合的方式,灵活运用奖励、补助、贷款贴息和债权基金、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不同类型项目建设。
  (四)规范监管。从项目申报入手,建立公开申报、审核推荐、合规审查、专家评审、项目公示、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项目监管机制,确保支持项目有序推进、绩效显著。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包括:会同省旅游局共同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目录公开和省级预算执行;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审核下达省旅游局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旅游局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全省旅游业发展规划、重点工程及年度工作计划等;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管理流程;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包括专项资金管理中涉及到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直接监管省本级项目;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负责审核项目资金预算的合规性,审核项目投资来源及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监督管理资金的预算执行,按国库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拨付资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市、县旅游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和项目材料的完整性;监督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复执行项目;负责项目执行监管,包括:阶段性检查和考核验收等,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等资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建设实施。主要责任包括: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项目实施完成后,向本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配合财政、旅游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结算、决算、验收工作,提供相关工程和财务的报表资料;配合旅游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项目的质量、使用效果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通过引入银行、担保、投资基金等第三方,采取债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市场化的扶持方式,相关参与方按照签约合同和协议文本的相关条款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形象推广和旅游人才培养;引导旅游企业做大做强;扶持旅游新业态、旅游风情小镇、重点旅游商品研发和销售、有突出贡献的旅行社企业等。
  (一)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旅游咨询中心(点)、游客集散中心建设及运行维护,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旅游交通标识、景区内旅游导览系统、旅游停车场、旅游应急救助等旅游公共设施建设,全省旅游发展规划及区域性旅游规划编制,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课题研究,智慧旅游示范项目等。
  (二)旅游形象推广包括省旅游局自主实施的境内外旅游宣传促销和符合条件的省、市、县(市)联合投放旅游广告等。
  1.对符合条件的省、市、县(市)联合投放旅游广告,专项资金对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按不超过实际发生广告费用的30%、40%、50%予以补助。
  2.对参加省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各种旅游展览、推介活动的省内旅游企事业单位,专项资金对其发生的展台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3.对经省政府批准的,由省旅游局主办或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节庆和主题推介活动,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旅游人才培养包括适当支持旅游职业学院改善办学条件,对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的重点旅游人才培养项目以及较高层次的旅游人才培训给予适当补助。
  (四)对列入省级以上旅游规划的重点旅游项目择优给予贷款贴息。
  (五)对符合条件的旅游新业态、旅游风情小镇、重点旅游商品研发和销售、有突出贡献的旅行社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实行以奖代补。
  第十三条 债权投资主要通过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方式支持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乡村旅游、旅游商品、旅游新业态等项目建设。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江苏省旅游业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 支持旅游业融资担保。通过省级旅游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建立“政、银、担”合作机制,化解旅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无偿补助资金项目,每年年底前,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市、县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初审并联合行文上报。省属企业(单位)直接向省旅游局、财政厅申报。
  第十六条 无偿补助资金涉企项目,全部录入财政涉企资金管理系统进行审验,避免同一项目多头申报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评审、会商、公示、批复下达。
  (一)形式审查。包括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申报流程是否符合规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提交承诺书等。
  (二)评审。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项目评审方案,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审计。
  (三)会商。省旅游局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提出年度项目安排意见,会商省财政厅确定。
  (四)公示。根据会商结果,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分别上网公示通过审核的项目,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项目完工后,各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评估。验收评估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省属项目由省旅游局牵头组织验收评估。
  第十九条 旅游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旅游业融资担保项目实行动态申报机制。由市县旅游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每年初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印发的申报通知要求推荐申报。
  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成立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基金办”),对各地申报的基金项目进行审定,由基金办将审定后的项目推荐给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条 建立基金项目信息共享机制。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将基金项目贷前尽职调查进展情况及获批情况向基金管理委员和基金项目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通报。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重复申报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项目内容,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省财政厅、省旅游局会商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各级财政、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遵守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及时拨付和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平衡预算,不得弄虚作假,虚列支出。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按照财政资金国库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设专户,专账核算,封闭运营,保值增值。项目投资收益和存款利息收入等基金收益作为基金来源,纳入基金账户管理。
  省财政厅在年度预算下达后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基金管理人的托管专户。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基金使用管理实施跟踪问效,按年度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支付基金管理费、决定续聘或者解聘基金管理人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旅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将采取不定期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结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组织,省旅游局具体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和完成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持续示范效应等。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分配、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对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给予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30起施行。《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24号)和《江苏省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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