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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成府发[2017]14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7-6-10
实施时间: 2017-6-1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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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17]1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性债务举借和担保行为,切实防范债务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违法违规举借政府债务
  严格执行《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规定,切实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我市各级政府只能在省政府批准的限额内,以省政府转贷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并全额纳入预算管理。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事业单位违法违规采取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BT回购、垫资施工、延期付款、信托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变相为政府举借债务。
  进一步推动融资平台公司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严格划清政府债务、政府或有债务、企事业单位债务的边界,坚持“谁借款、谁使用、谁偿还”原则,严禁政府违法违规集中、调配、使用企事业单位债务资金,严禁企事业单位债务转嫁给政府偿还,切实防范企事业单位债务风险向政府转移。
  二、严禁违法违规担保
  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应严格限定在《预算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市各级人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借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向债权人出具任何承诺、增信、安慰等函件;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全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进行抵押融资;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政府债务对应的资产重复融资。
  地方政府可根据财力情况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含各类融资担保基金公司,下同),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依法依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地方政府依法在出资范围内对担保公司承担责任。
  三、规范运用新型融资模式
  要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严格划分财政支出责任边界,规范、合理、有效地运用专项建设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新型模式,增加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要在财政可承受能力范围内,依法将确需财政承担的支出责任编入中期财政规划,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切实防范新型融资模式带来的潜在风险向政府转移。
  (一)专项建设基金应当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场化运作要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提供本金回购、保底收益等任何形式承诺或担保,有关金融机构也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提供任何形式承诺或担保。
  (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必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等规定,严禁任意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有序推进,在财政承受能力内,合理分配政府和社会资本间承担的项目风险,要科学确定项目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和收益水平,并按照使用者付费、政府补助和政府付费等不同付费模式,严格划分政府支出边界,不得以固定回报承诺、回购安排、兜底还款等方式承担支出责任。严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延期支付价款以及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变相融资。
  (四)政府投资基金应当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公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我市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建设。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政府投资基金。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管理、清算、退出等环节以市场化方式运作,政府可适当让利。
  四、健全债务风险防控机制
  (一)强化风险预警。由市财政局根据综合债务率、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等相关指标,定期测算评估各区(市)县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实施风险预警。债务高风险地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债务风险化解规划,通过预算安排、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引入社会资本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切实降低债务风险。
  (二)建立健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按照中央、省有关要求,及时制定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认真排查债务风险点,根据债务风险级次,及时启动相应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切实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五、严格实施监督惩罚
  加强对全市各级政府债务举借和提供担保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违法违规举债和提供担保的区(市)县,由成都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区(市)县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同时,扣减其年度政府债务绩效目标考核分值50%。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查处的按上级部门的处罚执行。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债务管理工作,对2015年以来的政府债务、政府或有债务、国有企事业单位债务进行全面清理自查,对已经发生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进行分类处置,通过多渠道筹资偿债、变更偿债责任主体、撤销违法违规担保等方式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按照中央要求于2017年7月31日前完成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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