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务登记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7-11-1
实施时间: 2017-11-1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25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方便纳税人外出经营,税务总局对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制度进行了简化和创新,并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为落实好税务总局关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工作要求,便利纳税人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起草了《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bzgc@。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5号河北省国税局征科处(邮编:05001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311-8862531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15日。
  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便利化程度,深入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区域经营,是指已纳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管理的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跨区域经营的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应按照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不需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第四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税收管理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要实时共享跨区经营相关信息。
  第二章 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
  第五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应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见附件1)。
  第六条 纳税人可以使用云办税服务厅或手机客户端登录国税机关办税系统,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提交成功后即办理完毕。
  使用云办税服务厅或手机客户端不便的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第七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应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
  第八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应在有效期内开展。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有效期按照合同执行期限确定。
  第九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可以使用云办税服务厅或手机客户端登录国税机关办税系统,选择对应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按照延期时间对合同执行期限进行修改,提交成功后即办理完毕。
  使用云办税服务厅或手机客户端不便的纳税人,可以到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办理有效期延期手续;或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到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办理有效期延期手续。
  第十条  纳税人在有效期内可以使用云办税服务厅或手机客户端登录国税机关办税系统,办理经营地发票领购、申报纳税等事项。
  使用云办税服务厅或手机客户端不便的纳税人,在有效期内可以持税务登记证件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申报纳税等事项。
  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在有效期满后1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附件2),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
  纳税人不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跨区域经营相关信息。
  第三章 税务机关跨区涉税事项管理
  第十二条 经营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对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实施税收管理。
  经营地税务机关发现应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而未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应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 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为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
  第十四条 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有效期满后不办理延期的纳税人,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跨区域经营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疑点的,应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对纳税人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信息进行核对;不能排除疑点的,可到现场验查。
  第十六条  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跨区经营纳税人的后续管理。特别是对从事建筑安装业服务的纳税人由于工程投资大、建筑项目多,施工周期长,存在分包、转包等现象的,要重点加强监管。
  第十七条  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即时核对并回复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
  第十八条  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
  第十九条  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违法处理信息反馈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跨区域经营收入。对经营情况申报不实或超过规定期限应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未预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反馈信息,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并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税、地税机关要联合加强对跨区域经营税收管理情况的督导和检查,发现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等情况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除《河北省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10号公告)。办法实施之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件: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 月 日

相关附件:
附件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doc    
附件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创新跨区域涉 川国税发[2017] 2017/12/15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 粤国税发[2017] 2017/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