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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全国全面供应硫含量不大于10ppm普通柴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告2017年第15号
发文部门: 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7-9-25
实施时间: 2017-9-2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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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第90次常务会议有关要求和部署,加快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改善空气质量,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按时供油
  2017年1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硫含量不大于10ppm的普通柴油,同时停止国内销售硫含量大于10ppm的普通柴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按照《关于做好“2+26”城市提前供应国六标准油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7〕965号)有关要求执行。
  二、保障油品质量
  成品油生产、流通、销售企业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强化油品质量管理和控制,保障清洁油品市场供应。
  三、规范油品标示
  加油站(点)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明确标注所售柴油产品名称、牌号和等级,明确区分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如:0号车用柴油(V)、0号普通柴油等),以便于消费者选择、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四、加强有效监管
  普通柴油适用于拖拉机、内燃机车、工程机械、内河船舶和发电机组等压燃式发动机。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国家和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点炼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加油站(点)的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非法生产、销售油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取得实效。
  特此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  安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商  务  部
  国  资  委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国 家 能 源 局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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