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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资[2017]2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10-17
实施时间: 2017-10-17
法规类型: 广西 分离社会职能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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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市、县财政局、国资委,区直有关部门,区直有关企业,中央下放企业:
  为规范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3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52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财 政 厅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年 10月17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3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5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主要包括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区直部门所属企业;中央下放企业是指1998年1月1日以后中央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包括中央下放政策性破产企业和中央下放其他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
  所称“三供一业”是指分离移交前国有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气和物业管理项目。
  第三条 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自治区财政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补助资金,支持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维修改造,基本达到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实现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其他机构实行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和服务。从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实行“比例补助、年度预拨、据实清算”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厅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分配、预拨和清算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自治区国资委负责组织督促监管企业按要求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审核所监管企业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和清算材料;汇总监管企业、区直部门、市县报送的补助资金申请及清算材料,提出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建议,对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区直部门负责督促所属企业按要求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审核所属企业上报的补助资金申请和清算材料。
  (三)市县财政及国资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中央下放移交所在地管理企业按要求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审核上报管理企业的“三供一业”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及清算文件。
  (四)各国有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及下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下属企业开展“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审核汇总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接受财政、国资监管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助范围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实施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国有企业。
  第七条 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三供一业”维修改造标准和改造费用标准按企业所在地市级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对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费用给予适当的补助,补助资金按照“三供一业”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改造居民户数、补助比例等因素测算。企业可根据分项改造的实际需要,统筹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补助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补助资金总额=∑(“三供一业”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改造居民户数×补助比例)。
  (一)“三供一业”分项目户均改造费用补助标准为:供水0.58万元、供电0.92万元、供气0.11万元、物业管理0.75万元。
  (二)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区直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的改造居民户数,按照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核定的职工人数(含离退休人员)历史数据折算;中央下放的其它企业、其他自治区直属企业按照实际分离移交居民户数核定。
  (三)对中央下放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区直已实施关闭破产企业补助比例为100%;对中央下放的其它企业以及其他自治区直属企业补助比例为50%。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请、预拨和清算
  第九条 企业是“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责任主体,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承担主要成本。企业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现状,与接收单位共同协商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编制分离移交费用预算,及时筹措落实企业应承担资金。
  第十条 已签署“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协议或者框架协议的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及时间要求申报预拨补助资金:
  (一)中央下放企业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属于地方管理的报送当地财政及国资监管部门,两部门联合行文同时报送至财政厅和自治区国资委;属于自治区国资委管理的直接报送国资委审核汇总。
  (二)自治区直属企业(含已关闭破产企业)以集团为单位分别报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各区直主管部门对非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报送的材料审核后报送自治区国资委汇总。
  (三)各国有企业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前;区直部门、市县财政与国资监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时间为每年10月底前;自治区国资委对上述企业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1月底前向财政厅提出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建议。
  第十一条  各企业申请预拨补助资金文件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拟(已)分离移交项目基本情况、分离移交费用预算金额、企业承担资金到位情况、申请补助金额,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等内容,同时报送以下数据和材料:
  (一)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或者框架协议。
  (二)相关协议、分离移交费用预算金额说明及相关依据文件材料。
  (三)补助资金申请表(中央下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报附表1-3,自治区直属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报附表4)。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按照应补助金额的80%予以预拨,并按照规定在分离移交任务完成后清算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制度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预拨资金拨付到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财政局。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财政局按照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工作的进度,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后,2018年起,可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要求随同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一并报送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分离移交费用支出情况、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同时包括以下材料:
  (一)移交协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分离移交费用清单、资金支付凭证等材料。
  (二)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中央下放企业填报附表5-6,自治区直属企业填报附表7)。
  第十五条  自治区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区直部门及市县财政局、国资委报送的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进行审核,2018年起于每年11月底前随同预算资金安排建议报送财政厅复核。财政厅复核后,分别清算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一)对已完成分离移交任务的企业,拨付全部剩余补助资金。
  (二)对未完成分离移交任务的企业,相应扣回预拨的补助资金。其中,对仅完成部分“三供一业”项目分离移交任务的,按照相应标准扣回未完成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各区直部门,地方国资监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清算申请文件最后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底前,逾期未提交的,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国资委进行清算审核。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国有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使用和管理补助资金。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国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适时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使用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资产无偿划转和移交的,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做好审核批准、报备、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市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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