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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企发[2017]1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7-3-21
实施时间: 2017-3-2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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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属国有企业:
  为推动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
  2017年3月21日
  附件:
  湖北省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加快解决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渠道安排补助资金,用于支持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三供一业”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9年起省属国有企业不再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属国有企业是指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省属国有企业);所称“三供一业”是指分离移交前由省属国有企业实际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项目。
  第四条 省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省财政共同负担。省财政补助资金分配遵循“分项核定、比例补助、年度预拨、据实清算”的原则。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和清算,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国资委负责组织指导省属国有企业按要求做好“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协调相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按时完成工作目标。审核省属国有企业上报的补助资金预拨和清算申请文件,督促省属国有企业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并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属国有企业负责制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筹措企业应承担资金,组织实施本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按时上报补助资金预拨和清算申请文件,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加强补助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接受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监管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补助范围是省属国有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实施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
  第七条 分离移交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三供一业”维修改造标准和改造费用标准,不得高于企业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
  第八条 省财政对省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补助50%。
  第三章 补助资金申请、预拨
  第九条 省属国有企业已签署“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或者框架协议的,可以申请预拨补助资金。签署框架协议的省属国有企业,应加快工作进度,尽快签署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维修改造和分离移交完成后,省属国有企业应当及时申请清算补助资金。
  第十条 省属国有企业应将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至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拟(已)分离移交项目基本情况。
  (二)分离移交协议或框架协议。
  (三)分离移交费用测算金额及说明、企业承担资金到位情况、申请补助金额。
  (四)以前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工作进展情况。
  (五)相关文件依据。
  (六)补助资金预拨申请表(见附表1)。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企业上报的补助资金预拨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并同时报送预拨资金审核汇总表(见附表3)。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省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复核后,按照以下标准预拨:
  (一)对签署分离移交(维修改造)协议的,按应补助金额的全额预拨。
  (二)对签署分离移交(维修改造)框架协议的,按不超过应补助金额的90%预拨。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省属国有企业。
  第四章 补助资金清算
  第十四条 省属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完成后,应及时向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报送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一)“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完成情况、分离移交费用支出情况、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二)分离移交协议。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四)分离移交费用清单、资金支付凭证等材料。
  (五)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见附表2)。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国有企业上报的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后,将审核意见报送省财政厅,并同时报送清算资金审核汇总表(见附表4)、资金拨付审核意见表(见附表5)。省财政厅对省国资委的审核意见复核后,对完成分离移交的“三供一业”项目据实清算。
  第十六条 省属国有企业提交补助资金清算申请文件的最后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逾期未提交的,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国资委进行清算审核。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规范使用和管理补助资金。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国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国资委适时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核查。
  第十九条 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等行为,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国资委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作为费用性支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涉及资产无偿划转和移交的,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做好审核批准、报备、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附表:1.年补助资金预拨申请表
  2.年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
  3.年预拨资金审核汇总表
  4.年清算资金审核汇总表
  5.年资金拨付审核意见表
相关附件:
附表: 年补助资金预拨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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