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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教规[2017]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发文时间: 2017-6-12
实施时间: 2017-6-1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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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7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报经省政府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
  2017年6月12日
  附件:
  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7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及特殊教育学校高中班。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高中助学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教育厅组织高中助学金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下达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教育厅负责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指导各地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适时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市州教育、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县(市、区)高中助学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并统筹管理城市辖区高中国家助学金资金。
  第五条 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承担高中助学金工作管理的主体责任。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中助学金资金分解计划、高中助学金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管,适时开展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学校是高中助学金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资金发放、政策宣传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校长是学校高中助学金实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资助对象及资金渠道
  第七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国家核定我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全省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核定人数以及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分类核定各地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原则上按以下类别安排:
  1.36个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市、区)(以下简称“参西地区”)和神农架林区为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5%;
  2.一般县(市、区)(含比照县市管理的12个县改区)为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
  3.市(州)本级及市辖区为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5%。
  分地区名单见《高中国家助学金分地区资助比例》(附件1)。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高中、民族高中、城郊高中、特殊教育学校高中班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的学校予以倾斜。各地可结合当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在核定比例基础上提高资助比例,提高比例所需资金由地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按6︰4分担。其中,地方负担部分,“参西地区”和神农架林区学校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一般县(市、区)按省、县(市、区)5︰5比例分担;市(州)本级按省与市2︰8比例分担,市辖区按省、市、区2︰5︰3比例分担。
  第十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根据受助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别确定为每生每年1500元、2000元、3000元三档标准。
  计算公式为:
  某地区中央和省财政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该地区普通高中学生人数×资助面×资助标准×中央和省财政分担比例。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其中,“参西地区”和神农架林区普通高中按事业收入5%提取经费,其他地区普通高中按事业收入4%提取经费。
  第十二条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4%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县(市、区)制定。
  第四章 认定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的条件:
  (一)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在评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
  1.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残疾学生;
  3.低保户家庭学生;
  4.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每年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含提前下达预算)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并下达各县(市、区),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分担比例,认真测算本地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本级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省级下达的高中国家助学金资金预算后,在规定时限内分解下达到项目实施学校。
  第十六条 各普通高中按以下程序完成高中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等工作:
  1.9月30日前组织学生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2)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学生申请;
  2.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
  3.将评定的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向受助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5.学校于每年4月底、11月10日前分春、秋季学期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及数据统计表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每年5月20日、11月20日前县(市、区)教育局将当年分春、秋季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报市(州)教育部门,市(州)教育部门每年5月底、11月底前将汇总情况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八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按照事先确定绩效目标、事中加强绩效监控、事后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通报及应用的原则进行高中国家助学金工作全过程绩效管理。各地每年要开展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对资助对象是否符合规定、评审程序是否公开透明、资金发放是否及时安全、政策宣传是否应知尽知、资助档案是否规范管理、资助过程是否全程监管等内容进行分析评价。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对所辖学校高中国家助学金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市、州教育、财政部门要对所辖县(市、区)高中国家助学金工作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应当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国家助学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助学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国家助学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国家助学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统筹各类资助资金,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社会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0〕2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高中国家助学金分地区资助比例
  2.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3.高中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表
相关附件:
附件1:高中国家助学金分地区资助比例.docx    
附件2: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xls    
附件3:高中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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