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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专项事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财农规[2017]1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水利厅
发文时间: 2017-9-28
实施时间: 2017-9-2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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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
  为规范水利专项事业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发展,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北省水利专项事业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水利厅
  2017年9月28日
  附件:
  湖北省水利专项事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专项事业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专项事业费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省河道堤防水库除险加固、汛前准备、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奖代补、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小水电代燃料等方面的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三条 水利专项事业费实行项目管理。各级水利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库,申报项目时从项目库中按轻重缓急排序申报。项目申报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每年10月前,各级水利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将下年度水利专项事业费支持项目的申报文件报省水利厅审核汇总,由省水利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项目明细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水利专项事业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和管护。堤防、水库、水闸、泵站、灌区、塘堰、渠道等水利设施的水毁修复和运行管护。
  (二)防汛应急补助。防汛抗洪抢险、应急度汛工程建设、水文测报设施修复、防汛通讯设施修复、防汛物资及设备购置、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
  (三)小农水以奖代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的维修。
  (四)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清洁型小流域面源污染治理、重要饮用水源区治理、坡面水系治理、塘堰治理、蓄水保水、防风固沙、水蚀坡林(园)地、侵蚀沟沟坡、侵蚀沟道、水土保持动态监测等水土保持治理措施。
  (五)小水电代燃料补助。绿色小水电站建设、水库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小水电自供区及变电台区的建设等。
  第五条 水利专项事业费不得用于下列事项: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购置非生产性交通工具;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基本建设投资支持的项目建设;
  (八)其他与水利事业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 市县可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建管一体化等方式使用管理水利专项事业费,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用水者协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水利专项事业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市县财政、水利部门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支农资金县级报账制的通知》(鄂财农发〔2015〕81号)规定,本着“谁用钱、谁负责、谁报账”的原则实行县级报账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工程管护的,按照《湖北省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管护购买社会力量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鄂财农发〔2015〕111号)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利部门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统筹使用财政资金有关规定,加强水利专项事业费的统筹使用。分配给贫困县的水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的通知》(鄂财农发〔2015〕127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法》和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大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对预算已安排但当年没开工或超过当年资金实际需求的、项目结转1年的资金,本级政府可以调剂用于其它急需的水利建设项目;对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以及没有安排到具体项目的资金,上级收回统筹安排;对项目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形成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用于其他急需的水利项目。
  第十条 水利专项事业费实行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每5年对水利专项事业费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水利专项事业费延续安排或停止安排。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水利专项事业费实行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对水利专项事业费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县财政、水利部门按《湖北省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操作指南》(鄂财函〔2014〕376号)规定,编制资金绩效目标,项目实施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价,下年度分配资金时将绩效评价成绩作为资金分配重要依据。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加强水利专项事业费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对水利专项事业费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金投入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相关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公示期限应覆盖项目建设事前、事中和事后,公示地点应在项目建设点显要位置。
  第十四条 水利专项事业费使用管理中存在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鄂水财[1989]456号)、《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下发<湖北省小水电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农字[1989]756号)、《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颁发<湖北省河道堤防岁修经费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农字[1989]8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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