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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的复函
发文文号: 浙财[2017]2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7-9-19
实施时间: 2017-10-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63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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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人力社保厅:
  你厅《关于要求设立高级经济师业务能力电子化考试收费项目的函》悉。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浙委办〔2016〕77号)、《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70号)等有关规定,凡申报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均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按评价条件申报评审。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经研究,同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事考试机构依法组织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二、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6〕71号)规定执行。
  三、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事考试机构依法收取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时,应按规定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资金全额上缴财政,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四、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事考试机构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另立名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9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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