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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中国足球协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资[2017]3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发文时间: 2017-7-29
实施时间: 2017-9-1
法规类型: 特殊主体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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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足球协会: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足球协会资产管理,现印发《中国足球协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足球协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体育总局
  2017年7月29日
  附件:
  中国足球协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促进中国足协及中国足球事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足球协会调整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11号)和《关于加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试行)》(财资[2015]4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足协的所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中国足协资产是指中国足协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条 中国足协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和无形资产等。
  第五条 中国足协资产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
  (二)结合职能定位,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和合规处置资产;
  (三)规范资产管理流程,加强资产管理和监督,确保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六条 按照资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原则,建立内控管理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资产管理体制。以内控管理为主,完善社团法人治理结构;以外部监管为辅,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中央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中国足协资产监管。
  第七条 中国足协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团体不得私分、挪用和违规处置。
  第八条  财政部、体育总局负责对中国足协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  内控管理
  第九条中国足协应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制度,在中国足协协会章程中健全有关资产管理的内容,对资产管理进行明确规定。
  第十条 中国足协应根据本办法,按照节约、高效原则建立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资产收入、所办企业管理、无形资产等全过程的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资产配置标准和内部审批程序。
  中国足协应按照《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建立中国足协党组织参与协会资产重大问题决策制度。
  第十一条  中国足协根据本办法制定的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配置标准,应由中国足协会员大会、执委会和主席办公会根据协会章程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中国足协应将各项资产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核算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足协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编制中国足协上一年度资产报告,年度资产报告内容应包括年度资产总量和结构情况、与上年相比变动情况、资产使用情况、重大资产增减事项、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年度资产报告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并报经中国足协会员大会批准。
  第十四条 中国足协应按照资产配置标准,结合资产存量和实际需要,合理配备资产。暂时没有配置标准的,应从严控制。
  第十五条 中国足协要按规定及时对配置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及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中国足协应加强资产的使用管理,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使用中的各种损失和浪费。
  第十七条 中国足协应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实相符,加强资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各类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中国足协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中国足协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与足球事业直接关联的原则,开展对外股权投资或举办新的经济实体,以促进中国足球水平提升和足球事业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 中国足协所持的国有企业股权资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有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中国足协应按中国足协章程有关规定,将持有的企业股权所得利润、对外股权投资或举办经济实体所得利润,用于推动中国足球事业全面发展,不得在会员、管理层进行分配。
  中国足协所办企业应将年度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红利分配,中国足协持股所得红利应当全部上缴中国足协。
  第二十一条 中国足协所办企业应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机制,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中国足协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进行担保。
  第二十三条 中国足协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中国足协大额资产以出售与置换方式处置的,应委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通过拍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中国足协应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转让按国家规定取得的国家队、运动员、体育赛事商务运营及转播权等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应纳入中国足协单位预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足协注销时,注销后的净资产应继续用于中国足球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外部监管
  第二十六条 中国足协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编制年度资产报告,并按财政部、体育总局相关要求报送年度资产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国足协资产管理工作,应接受财政部、体育总局的指导和监督,并在出现较大资产变化、亏损严重及信息公开不充分等情况时,接受财政部、体育总局等部门组织的联合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中国足协应接受社会监督,逐步通过网站、报纸、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资产重大变化事项和年度资产报告等资产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中国足协主席离任审计报告中涉及资产管理的内容,应抄送财政部、体育总局。
  第三十条 中国足协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中国足协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第三十一条 中国足协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存在擅自占有、使用、处置中国足协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政部、体育总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对中国足协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体育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足球改革需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足协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抄送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体育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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