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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改革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工商个字[2017]11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8-17
实施时间: 2017-9-1
失效时间: 2018-2-28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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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工商(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等一系列有关就业创业工作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大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实际,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7]68号)和新修订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第596号令)等相关规定精神,省工商局决定在全省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改革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流程
  1.口头申报,及时办理。申请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窗口,口头申请即可。有条件的登记窗口可配备身份证验证机,登记人员采用现场提取申请人身份信息和照片。申请人无需填写登记申请表,口头申报经营范围等相关登记事项,由登记人员现场录入相关登记信息后,打印出开业登记申请和审核所需的全部表单,申请人对申请表单进行核对,签字确认。
  2.取消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现场提供拟用字号,窗口登记人员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场进行名称查询,现场确定个体工商户字号。
  3.同城通办,打破区域限制。申请人可就近到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具备条件的任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所)窗口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审核合一,当场发照。注册登记受理人员与审查核准人员职责合并,由登记机关具有资格的受理人员对个体工商户简易注册登记申请事项依法进行受理、审查、核准,对符合规定的当场予以核准审批,发放营业执照。
  5.鼓励引导申请人通过安徽省工商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或“掌上安徽”手机版APP进行网上申请登记。省局将根据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注册要求,完善相关登记信息系统,提供技术支持。
  6.实行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注册的申请人应对其填报的数据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出书面承诺,并对申请行为、提交的数据、材料以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还需提供相关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项目,但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需要在现场签署《双告知承诺书》;委托办理的,代理人还需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港澳台居民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仍按照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程序办理。
  二、几点工作要求
  1.结合日常检查、抽查及年报工作,对通过简易程序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申报的登记事项进行核对,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和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依法撤销登记,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平台或门户网站等相关信息平台进行公示。
  2.加强业务指导,各地要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帮助窗口工作人员深入理解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全面掌握有关改革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工作流程,切实提高登记水平和服务能力。
  3.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舆情引导,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4.建立报告制度。各地在试行期间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调查研究,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重要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试行时间为半年,从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2月底,试行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省局个私处。省局将根据各地试点情况并吸收部分省、市改革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向全省推广。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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