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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查验记录签字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9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7-8-31
实施时间: 2017-9-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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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货物通关流程,简化监管查验作业环节,海关总署将取消收发货人在机检查验正常放行(即机检查验未见异常无需转人工查验)货物的《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机检查验正常放行货物,在机检查验结束后,可由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或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海关不再限定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二、可采取现场签字或事后集中签字的方式在上述《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上签字确认,事后集中签字不得晚于机检查验完成后5个工作日。
  三、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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